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方便公众依法快速、准确查找我局依法公开和依法申请查询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类信息
(一)公开内容
我局主动公开的非涉密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我局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金融发展有关规划及经审查后认为需要主动公开的各类业务文件;
3.有关金融统计信息;
4.我局涉及的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我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信息;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重要会议、领导同志重要活动及重要工作部署等有必要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我局主要通过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我局门户网站(dfjrjgj.hunan.gov.cn)开设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类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5:00-18:00(夏季作息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分管负责人: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陈祥东
受理机构: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综合处(人事处)
联系地址:长沙市五一大道351号湖南省政府机关二院3办309室
联系电话:0731-82213880
传真号码:0731-82212243
电子邮箱:hnsdfjrgljxxgk.163.com
邮政编码:410011
(二)提出申请
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我局门户网站(dfjrjgj.hunan.gov.cn)下载。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须上传身份证照片或扫描件)。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用于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受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以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告知。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作出答复。
(四)申请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答复时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