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金监发〔2022〕5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省典当行业协会、各典当企业: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全省典当企业2021年度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按照《2021年度湖南省典当企业年审工作方案》(附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审工作实施方案,迅速开展2021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
二、2021年度年审对象,由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选取,省局统筹确定。本次年审原则上从2021年12月31日前依法设立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企业中选取1/3的企业进行年审。下列典当企业列为必审企业: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新设立的典当企业及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且2021年以来发生过控股股东变更的典当企业,2021年以来连续3个月不按时报送财务和经营情况月报信息的典当企业,上年度年审被评为B类的典当企业。请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于8月12日前将辖区内拟参加2021年度典当企业年审的企业名单报省局保险处。企业自查自评时间不得超过2022年9月10日,市、县两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复审具体时间节点由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确定,但须于10月10日前将年审报告、年审材料(原件、复印件)及审核资料电子版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系人:保险处陈浩,联系电话:0731-82212930,邮箱:sdfjrjgjbxc@163.com)。
三、市、县两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严格把关,认真落实年审工作中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对年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妥善处置,并及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附件:1.2021年度拟参加年审典当企业名单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