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取(注)消业务资质的规定》的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19-0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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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19-01-22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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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取(注)消业务资质的规定》的解读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取(注)消业务资质的规定》的解读

  2018年12月17日,我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取(注)消业务资质的规定》(湘金监发〔2018〕12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作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我省自2009年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至今已近十年。十年来,小贷公司支持和扶植小微、“三农”企业数十万家,帮助个体创业人员数百万人。同时,在培植地方财源、吸纳劳动力就业、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而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目前有部分小贷公司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内部管理不到位或者公司法人、股东涉嫌违法违规等原因,面临取(注)消小贷业务资质等问题。为解决小贷公司取(注)消业务资质后可能出现影响行业监管等方面的问题,我局认为必须出台一个适用的文件。目前,小贷审批相关文件对取(注)消小贷公司业务资质有条款规定,但不够详细具体且操作性不强。因此,制定一个专门的取(注)消部分小贷公司业务资质的文件规定非常必要。

  《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金发〔2017〕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参考了浙江、广东、四川、宁夏等地关于取消小贷公司业务资质的相关文件,结合监管实际中掌握的情况进行起草的。文件修订过程中,我局反复征求各市州监管机构、省小贷协会和有关小贷公司的建议和意见,经多次修改最终成稿,再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综合局领导、司法厅相关意见再次修改定稿。

  二、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四大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是“取(注)消业务资质的情形”。规定了小贷公司取(注)消业务资质有注消、取消两种情形,其中注销分为自愿解散与注消小额贷款业务资质但暂不解散公司;取消分为行政裁决取消与司法裁决取消。区别描述了小贷公司取(注)消业务资质不同情形的形式和特点。

  第二部分是“办理流程和报送材料”。针对小贷公司取(注)消业务资质的不同情形分别制定了审核流程。

  1、小贷公司自愿解散、司法裁决解散或宣告破产的情形,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程序办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逐级向监管部门书面备案即可。

  2、小贷公司自愿申请注消业务资质但暂不解散公司的情形,应根据报送材料要求,按程序逐级向监管部门提交注消公司发放小贷等业务资质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3、对于取消业务资质的小贷公司,需由县市区和市州监管部门对小贷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确属事实的,需由县市区监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局取消小贷公司业务资质的相关资料。

  第三部分是“取(注)消业务资质的后续事项”。是指经省局审核同意取(注)消小贷业务资质后,需向省局报备的4条后续相关事项。重点是要收回备案登记证,提交公示相关资料,以及要求取(注)消业务资质的小贷公司必须按程序变更名称,不得再使用小贷标识、营业场所必须进行清理,处理好后续债权债务关系,并承诺取(注)消业务资质之前的债权债务或财务纠纷等由原股东或存续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之后出现的各类法律纠纷由存续公司承担。

  第四部分是“工作要求”。加大各级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强化风险管控。要求各市州和县市区监管机构严厉打击被取(注)消小贷业务经营资质的公司继续以原小贷公司名义从事小贷经营活动的行为。

原文链接:http://dfjrjgj.hunan.gov.cn/dfjrjgj/xxgk_71626/zcfg/gfxwj/202004/t20200417_11958156.html



附件: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取(注)消业务资质的规定》的通知.doc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取(注)消业务资质的规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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