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11-42011
湘政金发〔2011〕4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要求,我办对于目前我办执行的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根据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南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对我办的行政执法职权作了修订,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金融 执法 依据 公告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1年5月10日
(共印15份)
附: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8号)第一条;
2.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八条、第十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行政 法规 | 1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9年1月29日 |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行政 法规 | 2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工信部 | 2010年3月8日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1.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8号)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