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编号:1108 | 类 别:财贸 | 分类号:126 |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 ||||||
建议标题 |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建议 | |||||
代表姓名 | 唐满平 等 1 名 | 代 表 团 | 永州 | |||
代表证号 | 12599 | 邮政编码 | 425000 | 联系电话 | 18374606999 | |
通讯地址 | 中共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建议内容(包括案由、案据和方案) | ||||||
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呈现高发、逐年上升态势。据统计,2014年度,永州市立案非法集资案件8起,破案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涉案人数222人,涉案金额9.8334亿元;2015年,永州市立案非法集资案件16起,破案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4名,涉案人数6078人,涉案金额近10亿元。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到大部分县区,个别案件还涉及到广东、广西、湖北、云南等省区。 为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永州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通过加大“防非处非”宣传力度,开展监测预警、风险排查、专项整治等工作,以及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最大程度防止发生非法集资行为和坚决遏制非法集资不断蔓延的势头。同时,多措并举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但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也存在许多困难和难题: 一是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监督主体未明确,进入门槛低,日常监管缺位。2007年国务院建立了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但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进行分类定性,也没有明确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主体及相应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对融资类公司尚未实行准入管理,其注册登记没有前置性的行政审批要求,不需持有经营许可证,对注册资本、场地等也没有特别的要求和条件,只要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可直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即可成立。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很难监管。 二是发现非法集资苗头难。调查显示,非法集资活动在前期往往表现为民间借贷,能按时付出高息。从集资到发案一般时间较长,参与者因期待获得高额回报,在犯罪嫌疑人尚未完全失去兑付能力前一般不会主动报案。更有甚者,宁愿遭受损失也不愿暴露真实情况。据监管部门调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多为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大多以合法身份为掩护。银监部门只对金融类机构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对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领域的金融活动不介入。工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对企业的资格进行确认、颁发工商执照,并依照工商法规监管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公安机关只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往往等到集资活动已形成一定规模、资金链断裂、群众举报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后,才得到有关信息。因此,非法集资苗头发现比较难。 三是处置追账难,维稳压力大。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及大量群众,且时间跨度较大、异地作案,给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带来很大难度。一般放款人在得知借款无法收回,或者借款人已经无法联系、跑路的情况下才会报案,往往这时候已经失去了最佳时机,使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处于被动状态,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量,延长了办案周期,也增大了受害人自身的精神压力。由于此类案件案情复杂,工作量大,办案周期长,取证工作困难,案件侦破后,大部分赃款已被挥霍,给追赃工作造成很大难度,致使案件侦办和诉讼工作短时间内无法完成,而且公安机关介入后,查封扣押的资产往往与集资款数额相差很大,资产处置返还远远达不到参与者的期望值,按照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由参与者自担,极易引发受害人产生政府“无作为”的误解,极易引起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社会不稳定行为,激化社会矛盾,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四是非法集资活动更为隐蔽。近两年来,通过加大打非宣传攻势,积极开展集中整治和风险排查,一些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由地上转为地下、由公开转为隐蔽、由城区转向乡镇,这些公司通过举办投资理财培训班、公益性慈善活动等更为隐蔽的方式大肆进行非法集资宣传,打击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堵歪门邪道,又要开启正门,拓宽合法投资、融资渠道,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长效治理机制。为此,特向省政府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加强政策支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己于2015年10月19日正式出台,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恳请省政府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及时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各级组织协调机制。 二是完善法律法规。一是进一步细化正常民间金融活动与非法集资的界限;二是从法律上明确民间投资公司监管主体、职责分工、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等问题;三是请省政府向国家相关部门建议,在《刑法》中设置"非法集资罪",从刑事角度从严惩非法处集资犯罪行为。 三是规范民间融资。建议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法律轨道,引导规范民间金融有序发展。 | ||||||
建议日期 | 2016-01-25 | |||||
审查意见 | 接收 | 2016-01-25 | ||||
办理单位 | 主办 | 省政府金融办 | ||||
会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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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议人 | ||||||
姓名 | 代表证号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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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姓名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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