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双峰县人民法院发出(2021)湘132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太和采石场大股东罗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罗斌,1984年1月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家住走马街镇燕岩村。
据公诉机关指控,罗斌自2015年8月入股双峰县洪山殿镇太和采石场,后经多次变动股东和股份,罗斌成为该采石场大股东。罗斌为购买太和采石场的股份、经营采石场和自己高消费,通过其亲友、客户或者亲友、客户的亲友互相介绍,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和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以借款和投资入股采石场及其运输车队的名义,以1.5分至5分不等的月息,公开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
后因资金链断裂,引发内外纠纷。到案发前,罗斌先后向60多人非法吸收存款3000多万元,已偿还本金1000多万元。
因涉嫌犯诈骗罪,罗斌于2020年11月2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年12月31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向公众吸收资金3582.7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斌偿还了部分集资本金和利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应当责令被告人罗斌予以退赔,已支付给各集资参与人的利息和分红可予折抵本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人罗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责令被告人罗斌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2004.472万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双峰县打非办
供稿人:刘定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