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dfjrjgj.hunan.gov.cn 时间:2025-07-14 10:07 【字体:
  

党费工作主要文件依据

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适应新形势要求,中央、省委和省直机关工委都制定出台了相关规定,作为开展工作的主要文件依据。具体如下:

1.2008年2月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

2.2017年4月1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

3.2016年6月8日,《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组[2016]58号)

4.2018年4月25日,《中共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肃支部组织生活、规范党费工作和加强党内关怀帮扶工作的意见》(湘直发[2018]5号)


党费的收缴

党费采用全额累进制计算,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1.在职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月收入5000元(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二)党费的计算基数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作为计算基数。具体如下: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除将“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之外,临时性的收入,如临时性的津贴费、补助、稿费、讲课费、奖金、银行存款利息等,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但自愿交纳者不限。

2.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

事业单位党员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不包含可不列入计算基数的部分)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当月实际领取薪酬总数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但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多交。

4.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以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不包括其他津补贴。对已纳入社保发放离退休工资且工资不好区分基本养老金和津补贴的,基层党委可会同人事部门,按照本地区本单位同等收入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数额大致相当的原则确定党费缴纳基数,经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暂时实行。

5.学生党员(含毕业未就业的)、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活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按每月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三)党费的上缴

1.党员应向基层党组织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田党员本人亲自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党费一般按月交纳,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党费,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2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是预备党员应尽的义务,若被取消预备宽员资格,在预备期间交纳的党费不予退还。

3.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已在流入地就业的,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4.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通过公款集中支付替党员垫交党费,或者在核发工资时集中扣缴党费,都不符合党费收缴规定。

5.党员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之外,自愿一次性多交纳1000元以上党费的,由机关党委(党群部、党委办)填写大额党费登记表后,层层上缴,最终由中组部开具大额党费收据;自愿一次性多交纳党费不足1000元的,由基层党委保管使用。

6.原则上省直各单位应在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将当年度党费分两次转账汇入省直机关工委党费户。


党费的使用

(一)党费使用的原则和范围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开支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2.组电明字[2017]5号文件对党费开支的五项范围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具体为以下6类项目,大体上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支出超过财政规定金额时,要履行招投标程序。(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3.高校要通过多种渠道筹措为学生订阅党报的经费。高校党委要拿出一定数量的留存党费作为为学生订阅党报的补充,一般不少于高校党委留存党费总数的20%。

4.对使用党费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不同于一般慰问,如党员生病住院,党支部派代表前往看望时所给予的慰问金是不能从党费开支报销的。

5.“党内表彰所需费用”仅指两优一先表彰,不得用于其他奖励。

(二)党费下拨的程序和要求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指定用途、单独核算,及时向上级党费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进度,不得挪作他用。

(三)建立健全党费使用审批制度

党费使用审批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审批权限。使用和下拔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2)履行审批手续。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要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同志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3)严格使用范围。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不得在党费中开支。


党费的管理

(一)党费管理的部门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财务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管理人员和财务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住,且财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财务从业资格。

(二)党费户设立和管理

1.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得同其他费用混在一起,不得按其他款项存入银行。

2.党费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于目前没有上述提行储蓄网点的,可以暂时存入农村信用社,待本地有网点时再改存到指定银行。

3党费是党员个人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不属于党组织所在单位的责任财产。在经济纠纷中,党组织所在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不得冻结活划拨该单位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单位的债务。

(三)党费利息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既可存活期、定期存款,也可按与银行协议存款的方式进行,所产生利息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四)党费公示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省直及中央驻湘单位按照上级要求,每年可留存当年度党员交纳党费总额的35%。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五)党费检查

省直及中央驻湘各单位机关党委、党群工作部、党委办每年要对本单位本系统党费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书面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党费内部管理制度、会计出纳工作、财产物资保管情况。

(六)党费工作交接

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交接工作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交接双方必须当面进行交接。调离岗位的人员必须将本人掌握的党费工作资料全部移交给接岗人员,同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交接必须有监交人监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派人监交,或者可以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人临时接管党费。

3.交接双方应当列出移交事项清单,并对照清单逐项核对移交,主要包括:现金、有价证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票据、印章等。

4.交接工作完成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移交事项清单上签名或盖章,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


党务工作问答

1.党员是否可以请别人代交党费?

党费应当由党员本人亲自交给党小组或党支部,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

2.党员如果少交党费应怎样处理?

按规定交纳党费,是做一名党员的起码条件,也是党员应尽的义务。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应当按规定足额交纳党费,不允许少交党费(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少交或免交的除外)。党员如果未经党组织同意而少交党费,应当受到严肃的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3.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是否要补交党费?应怎样补交?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一般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翌年起,以新的工资收入核定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但是,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不纳入党员交纳党费基数。

4.党员因较长时间病休而减发工资收入应怎样交纳党费?

因较长时间病休而减发工资收入的党员,在病休期间以实际取得的工资收入核定计算基数,按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5.预备党员在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后,上级党委批准以前的党费交纳问题怎样处理?

预备党员在支部大会决定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后,上级党委批准以前,仍要交纳党费。因为,支部大会的这一决定是否有效尚未确定,所以,只有在上级党委批准以后方可停止交纳党费。

6.党员受党纪处分后的党费交纳问题应怎样处理?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仍然应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在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后,上级党组织审批期间,由于处分决定是否有效尚未确定,所以仍应交纳党费,直至上级党组织对这一块处分决定批准为止。

7.党组织能否安排非中共党员人员向党员收取党费?

收缴党费是党内一项严肃的工作,设党小组的党支部,应由党小组组长负责收取;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应由党支部组长委员负责收取;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应由党支部书记负责收取。有的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安排非中共党员人员向党员收取党费,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应当予以纠正。

8.审计部门是否有权审计各级党组织的党费财务?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不是行政经费,也不是单位的责任财产,因此不属于审计部门审计职能的工作范围,非经本级党委或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授权,审计部门不得审计各级党组织的党费财务,但是根据中央组织部新的有关通知精神,试行党费审计制度,如本级党委或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委托审计机关对党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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