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加快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攻坚战总体方案》,强化我省地方金融组织重点从业人员信用管理,规范从业行为,提升从业人员诚信水平,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地方金融行业发展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地方金融组织重点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湖南省地方金融组织重点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共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
1.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重点从业人员。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地方金融组织。重点从业人员包括地方金融组织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纳入的重点从业人员。
2.信用信息构成:含基本信息(姓名、职务、从业资格等)、表彰奖励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三类。
3.采集更新: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建立地方金融组织重点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地方金融组织每年4月底前自主填报基本信息及表彰奖励信息,监管处罚信息由监管部门实时采集并在处罚决定实施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4.信用信息应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将信用状况作为实施监督管理、政策扶持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有表彰奖励信息的重点从业人员予以适当支持,对有监管处罚信息的重点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5.施行期限:考虑到我省地方金融组织重点从业人员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故明确为“试行”,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