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湖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金监发〔2022〕73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结合行业实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商业保理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对商业保理公司的事中事后动态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全省商业保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九条,由总则、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结果运用、附则组成。
第一章总则。对分类监管评级的定义、适用对象、评级原则进行规定,明确评级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满1年的商业保理公司法人机构,且评级遵循客观公正、激励约束、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评级标准。明确评级指标分为评分要素和调整事项两部分,通过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分为A、B、C、D四级。其中评分要素包含公司治理、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防控四个部分,总分100分,另有加分项5分。调整事项包含4项评级下调事项和10项直接评为D级事项。加分项旨在引导商业保理公司积极服务中小微、园区、自贸区等重点领域,提升服务质效。调整事项旨在加大对重点违法违规事项的惩处力度,督促企业严守合规底线。
第三章评级程序。明确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商业保理公司的分类监管评级工作,市、县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的分类监管评级初评、复评工作。评级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按照公司自评—县级初评—市级复评—省级审定的程序开展。同时对商业保理公司参加监管评级应当提交的材料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评级结果运用,共四条。分类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衡量商业保理公司风险程度并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不同评级结果对商业保理公司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风险的商业保理公司采取现场检查、监管谈话、风险提示、责令限期改正、清理退出等不同监管措施。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附件为商业保理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指标体系,详细列明了分类监管评级的各项指标、评分标准和分值,并对监管评级评分标准中涉及的统计数据口径和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