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实施。”,即《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行使层级和行使主体需要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划分实施。为进一步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有必要配套制定下发通知,划分明确相应行政处罚事项的行使层级、行使主体。
二、主要内容
《关于划分明确〈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行使层级和行使主体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是划分明确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行使层级为“省级”,行使主体为“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一步如对《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行使层级和行使主体有调整的话,将另行通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通知》仅对特定的《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行使层级和行使主体进行划分,对地方金融领域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行使层级和行使主体并未作出调整,仍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同时,《通知》还对施行日期和有效期进行了规定,即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原文:关于划分明确《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行使层级和行使主体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