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3-075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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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3-07-24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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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湖南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023年6月30日,为了推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落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湖南证监局发布了《湖南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实施方案》(湘金监发〔2023〕35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实施方案》共十条政策措施,主要包括申请主体及时间、申请材料、申报流程、风险机制、试点变更等。现就文件内容解读如下:

一、试点实施思路

为了适应我省私募基金发展形势,我省QFLP试点审核采用的是QFLP试点与私募基金综合研判串联审核的模式,即将私募基金综合研判的程序嵌套在我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审核程序中,企业必须同时满足我省QFLP试点和私募基金综合研判的要求,才能被授予试点资格。从基金业角度,我省未对QFLP试点企业设置高于其他类型基金的限制条件,也要求QFLP试点企业符合我省私募基金的一般准入要求和准入程序。

二、试点申请主体和受理主体

我省QFLP试点地区为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湖南金融中心和麓谷基金广场,试点范围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其中,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申请主体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申请主体为发起人或管理人。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三大片区管委会、湘江新区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辖内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申请。

三、试点申请时点及审核流程

《试点实施方案》根据申请试点企业的不同状态,规定了不同的申请时点。新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已取得《企业名称登记保留意见书》拟提请我省私募机构综合研判之前提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申请。新迁入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提请私募机构综合研判前提出试点申请。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变更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在申请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前提请试点申请。试点受理单位收到试点申请后,对申请资质进行初审;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湖南证监局等6个单位征求意见。企业提请私募基金综合研判通过后,可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后,试点受理单位提出同意试点意见。纯外资基金以及我省试点地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无须进行综合研判。

四、事项变更备案

试点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需要办理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企业类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企业分立或合并、企业解散或破产等8类事项时,应当到试点受理单位办理备案。

政策原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管局 湖南证监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湖南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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