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湖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3-00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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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2-12-26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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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关于印发〈湖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以下简称《办法》)、《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防范区域性股权市场金融风险,结合近年来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实践,经省司法厅法制审查,2022年12月21日,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金监发〔2022〕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督管理,更好引导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我省中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发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八章六十条,基本遵循《办法》和《条例》的总体框架,有关条款与《办法》和《条例》保持一致,章节设置充分借鉴《办法》和《条例》形式,其中5个章节设置与《办法》一致,分别是总则、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市场自律、监督管理及附则,1个章节设置与《条例》一致,即风险防范与处置。结合《办法》印发后证监会出台的新规和兄弟省份经验,增加了“运营机构”一章,拓展了“业务管理”一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定位、监管部门及职责分工等。同时,结合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实际,融入证监会市场二部提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后续发展思路,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后续发展方向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二章为运营机构。结合《办法》印发后证监会出台的新规和兄弟省份经验,增设此章。为了确保区域性股权市场安全运营,发挥地方金融基础设施功能,明确了对运营机构主体的规定,既压实责任、又实现赋能。在《办法》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细化了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审批、备案事项和职责范围、董监高任职要求等规定。

第三章为业务管理。为了使业务管理规则更加系统完备,根据证监会近几年印发的新规定,细化了《办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交易及发行可转债业务规则等,规范了展示、挂牌、托管的定义区别,并细化了信息披露、信息报送等事项。

第四章为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除《办法》规定事项外,规定运营机构必须将投资者资金账户独立开立、独立管理,防范交易场所的主要风险点。同时,对证券登记、存管、结算机构等规则进行了细化。

第五章为市场自律。进一步夯实了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自律管理责任,细化了运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信息系统管理、制定实施自律管理规则等要求,明确了中介机构的义务。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规定了监管机构非现场监督管理、现场检查等事项,明确了约谈、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更换有关责任人员等监管措施。

第七章为风险防范与处置。根据《条例》第四章风险防范与处置的规定,提出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防范处置的要求,并进一步明确运营机构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采取有关处置措施,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实施起始时间、有效期和解释权等事项。

政策文件:http://dfjrjgj.hunan.gov.cn/dfjrjgj/xxgk_71626/zcfg/gfxwj/202301/t20230109_291773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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