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的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2-236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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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2-01-12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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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湖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规定了“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2019年6月26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了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中出现失误和错误,符合办法规定的情形,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对其不作负面评价,从轻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督促当事人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2019年12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64号),提出要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尽职免责机制。2020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出台《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明确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完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尽职免责机制。上述文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的建立健全提出了制度性要求。

据了解,目前,浙江、湖北、山东、河南等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已相继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制度。为推动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能担、愿担、敢担”的长效机制,加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切实发挥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功能和作用,我局联合省财政厅,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在征求市州金融办和融资担保公司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湖南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免责指引》)。

二、《尽职免责指引》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尽职免责指引》

共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尽职要求、免责情形与问责要求、尽职免责工作流程、附则等章节。

(一)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尽职免责指引》制定的目的、依据及适用对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定义等一般性内容。

依据本指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损失后,经尽职免责调查认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了职责,应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

(二)第二章“尽职要求”。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履职两个方面提出尽职要求:一是要求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履职尽职有章可依;二是要求工作人员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三)第三章“免责情形与问责要求”。规定了代偿及亏损容忍、免责情形、问责情形、特殊情形的问责四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代偿及亏损容忍。第八条规定了代偿及亏损容忍一般规则:一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前提下,年度代偿率未超过5%的,该年度发生的代偿,不追究担保机构负责人或者部门管理人员该年度的领导或者管理责任,在此基础上,结合地区实际和业务特色还可适当放宽代偿率容忍度;二是按照国家及我省要求开展政策性业务出现亏损,无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不追究担保机构负责人或者部门管理人员的领导或者管理责任,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不直接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省级再担保公司,对代偿项目履行风险分担责任造成政策性损失的情形。

2.关于免责情形。第九条采用“具体举例+兜底条款”的范式,规定了具体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各环节责任人员免责的认定情形,不同于第八条担保机构负责人或者部门管理人员的领导或者管理责任,不受年度代偿率5%的限制。

3.关于问责情形。第十条同样采用“具体举例+兜底条款”的范式,规定了应当追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责任的情形。即使年度代偿率在5%以内,工作人员有本条规定情形的,也应追究相应责任。

4.关于特殊情形的问责。第十一条规定了三种特殊情况下的问责:一是执行尽职免责后追加责任的认定;二是同一工作人员的合并问责情形;三是相关责任人员不在本工作岗位情况下的问责。

(四)第四章“尽职免责工作流程”。规定了尽职免责调查认定主体、工作流程、认定结果及结果运用等方面的内容。

1.调查认定主体。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成立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由公司监事(会)或者纪检监察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审计、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参与(应当回避人员的除外),也可邀请董事、监事代表参加,报董事会或者相同级别的决策机构审议确定。涉及担保机构负责人尽职免责的,由同级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同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管部门(财政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共同调查认定。

2.工作流程。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尽职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等环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后,应在6个月内开展尽职免责调查,形成尽职评议报告,报告应对被评议人是否尽职给出明确的评议结论。以尽职评议结论等为依据对被评议人作出的责任认定报告应根据情况提交本机构董事会或者相同级别的决策机构审议确定。

3.认定结果及结果运用。评议结论分为尽职、基本尽职、不尽职三类。涉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责任认定为基本尽职或者不尽职的,应当由同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管部门分别报告上一级监管和主管部门。责任认定结果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考核被评议人及其所在部门的重要因素。

(五)第五章“附则”

对尽职免责工作的监督检查、本指引的解释及生效等做出了一般性规定。

三、相关指标说明

1.关于年度代偿率未超过5%的说明。2019年全国担保行业年度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3.4%。考虑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高风险属性,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小微企业、“三农”风险容忍度的有关要求,参照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代偿风险分担要求和湖北省、浙江省、山东省等省份关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年度代偿率容忍度不超过5%的规定,确定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年度代偿率未超过5%的,不追究担保机构负责人或者部门管理人员的领导或者管理责任。

2.关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牵头推出的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可以适当放宽代偿容忍度的说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出的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是针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业务,在事先锁定担保代偿率上限的前提下,由直接办理贷款业务的银行自主放款,担保机构直接提供担保。该担保代偿率在合作期内累计计算,合作期担保代偿率=累计担保代偿金额(包含本金、正常利息)/(累计年化贷款本金×80%),合作期指省再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三方“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首次合作之日起至业务合作终止的期间,目前,批量担保业务的首次合作期为三年,由于在合作期内,担保代偿金额上限累计计算,若风险在某年集中爆发,则会出现业务年度代偿率急剧升高的情形。考虑到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出的“总对总”等“见贷即保”批量担保业务,是由银行方自主授信审批,担保机构直接提供担保,不再单独尽调,在总体代偿率上限内履行代偿责任,且总体代偿率上限的计算方式不同于年度代偿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牵头推出的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可以适当放宽代偿容忍度的特殊约定。

原文链接:http://dfjrjgj.hunan.gov.cn/dfjrjgj/xxgk_71626/zcfg/gfxwj/202112/t20211223_213225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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