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融资是企业实现融资的重要形式,是发挥股权价值的重要方式。为规范开展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和股权质押融资工作,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我局深入研究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调研学习了内蒙古、四川等兄弟省市经验做法。最终联合省高院、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发文。
一、文件主要内容
《意见》按股权登记、股权质押融资、责任分工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认真开展非上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工作”,提出了股权登记托管的定义、意义,明确了股权登记托管的主体、对象,以及登记托管服务的内容。
第二部分“积极推动股权质押融资”,明确了股权处置流程,提出了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规范了鼓励开展股权质押融资及质权处置的有关问题。
第三部分“责任分工”,明确了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我局、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省高院的相应工作职责。
二、几个重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股权登记托管机构
《意见》第一(二)部分规定,“省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是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主体的全资子公司,是我省依法设立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负责为本省非上市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服务。”这是在2008年文件提出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省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是我省股权登记托管专业机构。
(二)股权登记托管及质押的有关流程设计
企业股权从登记到质押融资,有股权登记托管、股权出质登记和到银行质押融资三个环节。根据各部门沟通情况,《意见》不强推股权登记托管,但在股权出质登记后引导,以及在股权质押融资环节一般情况下鼓励要求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文件的方式,以实现推动股权质押登记、股权质押融资与尽量不增加企业负担之间的平衡。股权登记托管环节,《意见》第一(三)部分明确非上市股份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有限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等四类企业为股权登记托管对象,提出鼓励、支持这些企业办理股权登记托管。股权出质登记环节,参照内蒙古等地经验,《意见》第二(一)部分规定,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后,由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对出质股权在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银行质押融资环节,鼓励银行发放贷款时查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登记凭证和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质押冻结登记凭证;如出质人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的,必须同时取得上述两个凭证。
(三)关于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的制度安排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参照外省经验,文件首次提出我省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意见》第二(二)部分规定,“支持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鼓励在我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在官网进行信息公示。”
(四)关于完善股权方面司法协作的制度安排
根据司法协作需要,《意见》第三部分首次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建立信息合作机制,推动人民法院执行与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协助执行衔接工作,逐步实现人民法院通过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平台公示非上市企业司法裁定冻结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