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件出台背景
近年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以下简称《条例》)、《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银保监发〔2020〕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64号)、《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湘政发〔2020〕18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文件陆续出台,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业发展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细则》第三十二条指出:“县市区、市州金融办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分类评级监管办法,对辖区内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分类评级。”
为更好的引导和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完善分类评级工作,我们借鉴山东、四川等省市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在征求各市州金融办和省直融资担保公司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湖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以下简称《评级办法》)。
二、 文件主要内容
《评级办法》共五章二十条,由总则、组织实施、分类评级判定、分类监管和评级结果应用、附则等五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组织实施步骤和提交材料
《评级办法》明确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工作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一次,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分类评级工作。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需提交的资料,按照公司自评、县市区初评、市州复评,省局审定的流程开展(由市州或省局直接监管的公司,自评后直接从市州或省局参评),并规定了各级上报时间节点。
(二)细化了评分指标和分类评级判定
《评级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设置了“公司治理、合规经营、业务开展和风险防范”四大类评价指标,并从“三会一层”设置和管理、公司章程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建设、资金运用、保证金管理、违规担保、最大单户及关联方、放大倍数、聚焦主业及支农支小支新情况、持续发展能力、信息披露、风险准备金提取、代偿率、监管信息报送和监管情况等方面细化了评分指标;文件还对出现降低评级和直接评定级别的情形进行了相应规定,旨在引导融资担保公司聚焦主业,积极服务小微和“三农”,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了分类监管和评级结果应用
《评级办法》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同分类评级的融资担保公司采取适度监管、加大监管力度、限期整改、约谈高管、风险提示、限制业务范围、通报合作方、限制资金使用、劝导退出、收缴许可证、移交司法机关等不同的监管措施。
文件在实施分类监管的同时,还将评级结果作为融资担保公司政府奖励扶持、业务创新等重要依据,采取表彰奖励时优先考虑,支持其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等多种方式,促进融资担保公司高质量发展。
来源:金融监管一处
原文链接:http://dfjrjgj.hunan.gov.cn/dfjrjgj/xxgk_71626/zcfg/gfxwj/202105/t20210514_165484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