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1-0100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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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1-02-04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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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促进全省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立足我省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实际和监管工作需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指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地引导商业保理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文件主要内容

《指引》共六章五十五条,由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部分组成。

(一)关于设立条件。《指引》规定,我省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为6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同时对主要股东资格、两参一控、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条件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设立程序。根据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我省商业保理公司设立会商机制,按照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复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省市场监管局会商决定的程序,遵循注重质量、优中选优原则,稳妥开展我省商业保理公司新设工作。

(三)关于风险控制。为了引导商业保理公司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加强监管约束,依照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指引》规定了一些审慎监管指标。比如,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应当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应当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等。

(四)关于监管机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承担全省商业保理行业监管责任、市州和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对外省在湘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法人机构住所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配合。

来源:保险处

原文链接:http://dfjrjgj.hunan.gov.cn/dfjrjgj/xxgk_71626/zcfg/gfxwj/202102/t20210204_14397462.html-



《湖南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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