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1-01000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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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1-02-04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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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促进全省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立足我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实际和监管工作需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地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文件主要内容

《指引》共六章七十条,由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部分组成。

(一)关于设立条件。《指引》规定,我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要求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要求为企业法人;同时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资格条件作了规定。

(二)关于设立程序。根据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建立我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会商机制,按照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复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省市场监管局会商决定的程序,遵循注重质量、优中选优原则,稳妥开展我省融资租赁公司新设工作。

(三)关于风险控制。为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加强监管约束,依照银保监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指引》规定了一系列审慎监管指标。比如,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四)关于监管机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承担全省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责任、市州和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对外省在湘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法人机构住所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配合。

来源:保险处

原文链接:http://dfjrjgj.hunan.gov.cn/dfjrjgj/xxgk_71626/zcfg/gfxwj/202102/t20210204_14397398.html



《湖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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