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五条 各职能处室应当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综合处(人事处)负责为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第二章 范围及程序
第六条 本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组织拟订金融领域有关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全省金融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拟订加强全省金融行业服务、促进金融行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三)审定涉及本办政务工作和机关重大活动事项;
(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五)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相关职能处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
(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到全省金融工作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各市州政府金融办的意见;对涉及基层单位和企业的事项,应当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
(四)法律审查。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先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其他经办党组认定有必要加强监督的决策事项,应同时送驻办纪检组、监察室进行廉洁性审查。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进入决策阶段,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办主任根据办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的提议确定。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资料,由办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处室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应当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办主任主持。议题由办分管领导或有关处室负责人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政策法规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
(六)作出决定。办主任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办主任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由承办处室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办分管领导审定,由办主任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七)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综合处(人事处)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九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办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条 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办分管领导必须到会,如办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二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办分管领导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行政听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四条 行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由办主任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办机关直接参与行政决策方案制定的人员不得担任该行政决策听证主持人;办机关调查人员不得担任该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指挥听证会的进行;
(二)维持听证会秩序;
(三)指定记录员;
(四)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权。
第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会的记录以及其他与听证会有关的事项。记录员应当对听证过程作准确、全面的记录。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其听证无效,应当重新听证。
第十九条 办机关举行行政决策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的事项;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报名方式。
第二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办机关应当随机选择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报名参加听证会人数不多的,办机关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办机关也可以邀请有关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举行前10日,办机关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
(三)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
(四)听证会参加人依次陈述;
(五)听证会参加人之间、听证会参加人与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参加人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听证会参加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决策承办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办机关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决策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办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通过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办机关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主任办公会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处室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驻办纪检组、监察室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
决策执行处室、驻办纪检组、监察室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办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办主任办公会提出。办主任办公会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