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2〕105号),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办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其他办领导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办规范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研究、落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顺利开展。本办行政复议机构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应当选派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保证行政复议人员具备与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办机关行政经费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二、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一)明确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本办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州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办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受理、审理,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下列情形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处理:
1.对市州政府金融工作部门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者对工作人员的态度作风提出异议,或者其他信访事项;
2.对市州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的业务政策、工作制度、工作方式提出异议的;
3.请求解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州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制定(参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
4.对市州政府金融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人事决定不服的;
其他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事项。
(二)规范行政复议接待工作。根据本办行政复议工作实际,行政复议接待室确定为本办政策法规处(省政府机关二院六办726室),案件审理室确定为本办七楼会议室;各市州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室和案件审理室。行政复议接待室应当逐步制定和公开本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免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本办政策法规处接待人员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
公民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或者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举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并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推选书。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本办政策法规处接收申请人、第三人、代理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制作接收材料清单一式两份,注明材料名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由提交人和接收人签字确认。
(三)规范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程序。本办政策法规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
1.行政复议申请在本办的受理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受理;
2.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3.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办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4.其他申请人对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告知其不再受理,并附送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5.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本办政策法规处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期间,本办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本办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信访人员反映的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且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本办接访人员要引导信访人员申请行政复议。
(四)规范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的监督。本办应当通过备案审查、发布典型案例、答复请示、接受投诉等形式对下级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不予受理决定进行检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行为的投诉,本办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处理,认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督促或责令下级机关受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
三、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一)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本办政策法规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说明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被申请人向本办政策法规处提交行政复议答复和证据、依据时,应当提供正本1份,并按照参加行政复议的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本办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有关书面答复材料,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向本办政策法规处提出申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2.本办政策法规处经过审查认为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允许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
3.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查阅时,应当有本办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在场;
4.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得涂改、损毁、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上述资料;
(二)规范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本办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本办政策法规处认为必要时,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对重大、复杂、涉及群体性以及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政策法规处认为有必要时,经本办负责人同意,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三)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采用书面或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案件或群体性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本办政策法规处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有复杂疑难问题的,应多方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制度。
(四)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本办政策法规处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秉着自愿、合法原则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制作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本办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和解的,应向本办政策法规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本办应当准许。逐步建立本办政策法规处牵头、当事人配合、有关职能处室和市州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共同参与的机制,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工作力度。
四、规范行政复议决定工作
(一)规范行政复议决定。本办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要求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里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后续的法律救济权利和途径,及时送达当事人。加大案件纠错力度,依法应当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应排除干扰因素,坚决撤销或变更。涉及群体性、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敏感问题等事项的行政复议决定,本办应当在决定作出后5日内上报省政府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二)规范行政复议办案期限。行政复议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在4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意见。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本办中止、恢复行政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三)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逐步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问责制度等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机制。被申请人应及时、准确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将决定履行情况反馈给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第三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向本办反映的,本办政策法规处应向被申请人发出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本办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问责。
(四)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对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本办政策法规处应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督促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善后工作;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督促力度,对不按照规定、未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本办应予以通报批评。
五、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一)规范行政复议监督、检查、评比工作。本办对各市州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依法履行职责。定期开展行政复议宣传、培训和交流总结,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适当予以奖励。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标准和配套制度。本办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总结行政复议办案经验,对同类型的行政复议案件,制定相应的审理标准。推广典型案例,统一行政复议办案尺度,努力做到同类案件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同一法律法规适用基本一致。适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和听证等配套制度。
(三)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工作。本办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复议统计工作,运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报备系统”软件按时准确向省政府法制办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报表;做好统计情况分析工作,为办机关决策提供依据。
(四)规范行政复议档案管理。本办政策法规处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结之后及时将案件订卷归档。案卷材料包括:
1.行政复议案件公文批办单;
2.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被复议单位提交的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4.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复议调解书;
5.送达回证;
6.结案报告;
7.其他应当存档的材料。
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按月集中订卷归档。
待省政府法制办与省档案馆制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归档、档案管理办法出台后,从其规定做好材料归档工作。本办定期组织对本办政策法规处及各市州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案卷材料归档情况进行评查。各市州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可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关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