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职调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索引号:430S00/2026-029254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6-05-29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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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尽职调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省委金融办牵头统筹,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聘中介机构(含1家会计师事务所和1家律师事务所)对省内金融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性磋商,聘请中介机构承接该项目。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简介

(一)项目名称:尽职调查项目

(二)项目服务地点:湖南省内

(三)项目标的:资产规模合计59.59亿元

(四)项目时间:6月上旬开始,预计10天

(五)项目内容:本次尽职调查项目机构主体资格、资产负债状况、合同与协议、劳动与员工权益、税务合规性、知识产权与品牌价值、监管行政处罚、诉讼、仲裁;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及尽职调查其他事项等。

二、中介机构资质要求

(一)会计师事务所

1.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3年以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该项目要求的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及事务所公章)。

2.须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信誉要求:(1)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业务等行政处罚;(2)近3年内负责审计的金融企业不存在重大资产损失、重大财务造假行为;或不存在金融企业或其负责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事务所已发现但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相关规定履行关注、识别、评价等审计程序,或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向金融企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同级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报告的情形;(3)未被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认定为不适合承担金融企业审计工作的情形;(4)近3年未被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给予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事务所的行政处罚;(5)从事本项目的注册会计师近3年执业无违法违规记录。(提供书面承诺函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或“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关于处罚/惩戒信息的完整截图,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4.按规定经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具有证券服务业务资质(须提供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录信息截图,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5.近5年有过对银行尽调、或清产核资、或收购独立法人银行的审计服务经验(提供合同及案例首页、主要内容页、签字盖章页等关键页复印件及结算发票复印件并加盖事务所公章,总所及分所案例均为有效案例)。

6.独立性要求。(1)不得为本次尽职调查项目机构近3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服务机构;(2)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组成员近3年内未在项目机构及项目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关联方单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职务,无任职、兼职、挂职情形;(3)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组成员不存在持有项目机构股权、股份、出资份额,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代持股权、隐性出资等情形;(4)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直系亲属、主要近亲属未与项目机构存在大额资金借贷、担保、投融资、合伙经营、共同投资等经济利益往来(须提供书面承诺函,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7.项目人员要求。具有同时开展多家机构尽调的人员配置和能力,至少25人(含)以上。负责本次尽调的项目负责人应是执业五年以上的资深注册会计师,近3年内具有银行审计经验,且未受到财政部门、证监会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须提供拟参与项目的专业人员相关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未受行政处罚承诺函及其他相关材料)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

(二)律师事务所

1.应为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3年以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律师事务所,具有该项目要求的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及律师事务所公章)。

2.该所经营状况良好,团队专业背景、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社会评价在同业具有明显优势(须提供律师事务所简介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具有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律所备案资格(须提供律师事务所备案名录信息截图,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信誉要求。近3年内律师事务所主要合伙人及服务团队成员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声誉良好(须提供书面承诺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5.近5年有过收购独立法人银行的法律服务业绩含尽调法律服务(须提供合同及案例首页、主要内容页、签字盖章页等关键页复印件及结算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总所及分所案例均为有效案例)。

6.独立性要求。(1)不得为本次尽职调查项目机构近3年内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2)律师事务所及项目组成员近3年内未在项目机构及项目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关联方单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职务,无任职、兼职、挂职情形;(3)律师事务所及项目组成员不存在持有项目机构股权、股份、出资份额,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代持股权、隐性出资等情形;(4)律师事务所及其直系亲属、主要近亲属未与项目机构存在大额资金借贷、担保、投融资、合伙经营、共同投资等经济利益往来(须提供书面承诺函,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7.项目人员要求。具有同时开展多家机构尽调的人员配置和能力。负责本次尽调的主办律师须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擅长办理金融法律事务(须提供拟参与项目的专业人员相关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及其他证明相关材料)。

三、申报方式

请项目申报人于2026年6月5日下班前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质证照,项目报价以及响应文件等材料纸质版一式9份邮寄至省委金融办协调一处,并同时将相关资质证照(不含响应文件)扫描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hnjrjyhc@163.com,纸质版材料请用密封条密封并加盖公章,逾期不再受理。

四、磋商程序

(一)省委金融办组织磋商小组开展竞争性磋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定中选单位。

(二)按要求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五、有关要求

中标单位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按要求及时完成尽调工作。所有竞标单位均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授权,不得对外透露任何信息。

联系人:王宾国

联系电话:82212381

联系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51号省政府机关二院三办公楼




附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wps

关于尽职调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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