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金监函〔2022〕158号
湖南潭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根据《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指引(试行)》(湘金监发〔2021〕9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湘潭市金融办、湘潭市高新区金融办的初审意见,经对你公司报送的申请变更材料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田艳基本符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任职的相关要求,同意你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变更为田艳,饶超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定代表人。
你公司获此批复后,应尽快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此复。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