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金监发〔2020〕71号
关于开展农村基础保险服务“村村通”
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金融办、试点县(市、区)金融办、各保险中介机构: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金融支持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薄弱的状况仍然存在,与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不相适应,基础保险服务尤为短板。2019年我省保费收入1396.12亿元,其中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40.19亿元。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决策部署,提高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银发〔2019〕11号)精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推动相关金融机构和行业组织积极参与,坚持公益属性定位,以保险服务为突破口,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农村基础保险服务“村村通”试点工作,形成经验后再逐步推广,以此推动我省农村地区普惠金融发展,增强“三农”发展后劲。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的决策部署,细化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的工作任务,为助力全省脱贫攻坚、加快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保险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推动。按照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原则,试点县(市、区)在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统一指导下,积极引导保险中介机构和相关金融机构及行业组织按照商业自愿、平等合作原则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2.坚持协同联动、双向选择。充分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可同时提供多家保险产品咨询和理赔等综合服务优势,以及县域内农商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中国邮政、供销社、农机站等在农村地区网点较多的优势,坚持以建制村为依托,由保险中介为主线,通过参与试点保险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行业部门双向自主选择确定合作方式,实现优势互补,形成整体合力,推动保险等金融服务向乡、村两级延伸。
3.坚持依法规范、高效管理。遵循规范优先,按照商业可持续的基本思路,坚持收益覆盖成本和风险可控原则,有效管理成本,把控风险隐患,确保建制村基础保险服务稳健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试点工作开展,积极推进保险服务向农村地区延伸,通过金融机构和县、乡、村三级协作努力,在试点县(市、区)逐步实现村级金融服务站设立全覆盖,依托站点设立规范代理保险业务,为农民提供保险知识宣传、产品咨询、理赔协助等综合服务。不断加强保险知识宣传普及,通过同类产品比较,优先选择保费较低、保障能力较强且农民愿意接受的保险产品投向农村地区,重点为农民提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家庭财产保险、重大疾病保险、返贫责任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紧贴农村市场和农村家庭的个性化险种,更好帮助农民规避风险,有效提升保险保障能力,为更好服务我省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保险服务支持。
三、组织实施
(一)承办机构:择优选定3家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机构)参与试点工作。承担试点工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顺利通过行业清理规范并在我省银保监部门备案登记,综合实力较强,经营管理规范,市场信誉良好,具备互联网保险营销资质,和各家保险机构具备良好合作关系。
(二)试点范围:经充分征求市、县两级金融办意见,第一批选择在长沙市望城区、浏阳市和益阳市沅江市先行开展试点,形成试点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试点时间:2020年9月至2021年底。
(四)试点方式:承办机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稳步推进基础保险服务“村村通”试点:一是与村支两委协商后由村负责提供服务场地,由承办机构出资按共同管理原则设立金融服务站;二是承办机构在村内自行选址设立金融服务站。
四、试点要求
(一)站点建设数量。成熟一家发展一家,试点期内争取在试点县(市、区)10%以上的建制村建成金融服务站。
(二)完善服务设施。各服务站应当拥有固定办公场所,统一悬挂“金融服务站”标牌,并配置办公桌椅、电脑等必要服务设施。服务站运行管理、岗位职责、服务范围、承诺事项、联系方式等应上墙公示。
(三)强化技术运用。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技术,打通人力、网点无法到达的“最后一公里”制约,提供包括咨询、投保、核保、协助理赔等在内的一站式服务,服务直接到户到人。
(四)丰富服务功能。承办机构应当优先代理和销售在试点区域设有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产品。对基础条件较好的金融服务站点,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丰富服务功能,条件成熟时,带动其他金融服务下沉服务站,将服务站建设成“一对多”模式的村级金融服务平台,提高村级基础金融服务的多样性和满意度。
(五)加强日常管理。各建制村金融服务站应至少配备1-2名相对固定、熟悉保险等金融业务操作流程、责任心强的站务人员开展日常性金融基础服务。站务人员人选可由村委从村民中择优推荐,也可由承办机构自行选派。人员由承办机构聘用、乡(镇)审核并报试点县(市、区)金融办备案。站务人员的业务管理以承办机构为主,承办机构负责发放底薪、统一组织开展专业技术指导、培训并制定考核标准。
(六)依法依规运营。承办机构应加强自身管理,确保保险产品合法合规、价格公道,维护良好市场信誉;加强防范经营风险,加大打击违法违规金融行为的宣传,维护良好市场环境。服务站必须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站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金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通过虚假承诺、隐瞒情况、伪造材料等方式误导群众投保参保,不得私下收取代理费、咨询费等费用,不得擅自收取、截留保费收入或理赔金,不得开展现金交易,不得损害群众合法权益。中介机构凡出现违规行为,一律责令停止业务开展并取消参与试点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基本程序
(一)试点申报。各申请承办机构按照自愿参与原则于2020年9月18日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湖南省农村基础保险服务“村村通”试点项目申请表》和项目方案,分公司申请的,还需提供总公司授权委托书及承诺函(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简介、承办优势、实施方案等。
(二)评估审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从申报机构是否具备保险咨询销售服务的合法资质、完善的经营管理组织架构、与试点工作相匹配的服务能力和人力配置、试点项目持续运营的资金实力,以及较为完善的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方面综合评估,提出5家承办机构建议名单,由试点县(市、区)金融办从建议名单中自行选择承办机构,一个试点县(市、区)择优选定一家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保险服务“村村通”推进工作。
(三)组织实施。承担试点工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制定具体方案,分期分批在试点县(市、区)选择与村委签订合作协议,根据试点政策要求启动试点工作,同时按季度向县(市、区)金融办汇报试点进展情况。试点县(市、区)金融办要结合实际细化试点方案,建立工作专班和考核督办机制,定期调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汇报沟通,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坚持按季度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级金融办审核后,再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掌握。
(四)效果评估。试点期结束后,试点县(市、区)应形成总结报告,就试点期间服务站建设数量、运营管理情况、服务质量、风险控制和金融服务水平提升等方面进行效果自评,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相关市州金融办对试点县(市、区)试点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对效果较好的试点模式、经验做法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
六、责任分工
(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
2.指导市、县两级金融办开展试点工作;
3.对申请参与试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并形成建议名单;
4.组织对试点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创造条件力争在全省逐步推广。
(二)市级政府金融办
1.指导试点县(市、区)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2.及时调度本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加强上下沟通联系;
3.针对试点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试点县(市、区)及时有效整改落实;
4.参与试点效果总结评估工作。
(三)试点县(市、区)政府金融办
1.制定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2.择优选择承办机构并明确具体要求;
3.协调督促县域内金融机构、行业部门及乡、村两级做好与承办机构的沟通对接,建立推动试点相关工作机制;
4.做好站务人员备案及村级金融服务站标准设计等工作;
5.及时调度收集辖内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按规定报送省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四)承办机构
1.严格遵守国家各项金融法律法规和试点政策要求,确保依法依规开展试点工作;
2.坚持按标准建设村级金融服务站,并确保规范有序运行;
3.加强站务人员业务培训和规范管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建立科学考核体系并按规定支付劳务报酬;
4.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强与试点县域内金融机构及行业部门的合作,积极推动基础金融服务进村入户;
5.真实、完整并按规定时效要求向试点县(市、区)金融办报告试点进展情况和相关数据资料,建立试点工作完整档案。
联系人:姚铖,联系电话:0731-82212297;联系地址:长沙市五一大道351号省政府机关二院三办公楼207室。电子邮箱:33381079@qq.com。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0日
来源:保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