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金监发〔2019〕67号
各市(州)金融办: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典当企业监管,引导典当企业规范经营,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发展,在中国银保监会修订的《典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并兼顾典当企业监管职能转隶前后工作的连续性,现就典当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核受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程序
典当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核,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典当企业申请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先向所在地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后,报经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复审通过后,再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同意。
二、设立
(一)申请条件
1.申请设立典当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现有监管政策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4)具有健全完善的公司治理和管理制度;
(5)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典当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有鉴定评估人员;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2.典当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典当企业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企业注册资本的50%。
(二)注册资本
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必须为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的货币资本,最低限额如下:长沙市(包括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5000万元以上;其他市州城区3000万元以上,县(市)2000万元以上。
(三)股东要求
1.典当企业要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第一大自然人股东投资比例不得超过第一大法人股东;所有股东须承诺不得以持有的典当企业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企业股权。
2.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以货币形式出资,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2)法人股东本次出资额应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3)原则上经营满3年或最近2年实现盈利的企业。
3.典当企业自然人股东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委托资金入股;
(4)自然人股东本次出资额不得超过个人净资产的50%。
(四)申报流程
1.申报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交材料;
2.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初审并出具意见;
3.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复审并出具意见;
4.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
5.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验资账户验资,在验资报告中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与申请、章程应一致,并附银行对账单,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验资报告,并在县市区、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6.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向社会进行公示,发放典当经营许可证。
三、变更
典当企业申请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在本省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最近两年年审合格;
2.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主动接受监管,典当企业及时、准确、全面报送了财务经营信息;
4.拟增资的典当企业,业务经营应比较稳定,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与前一次增资时间相隔一年以上;
5.新增股东或者增资股东应与新设典当企业对股东的要求一致;
6.对于对外转让50%以上股份,控股股东转让全部出资额,同时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及股权结构等重大变更事项须从严审核。
四、终止
典当企业遇到以下情况,终止典当经营许可: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的;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对已不具备典当经营许可资格的典当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终止该企业典当经营许可,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其他
典当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流程,参照我局对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现有审批流程施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保监会新的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按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湖南省典当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有关事项所需申报材料清单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19年12月31日
附件
湖南省典当企业(含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有关事项所需申报材料清单
申请人应将所有材料按顺序、编页码,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一、设立典当企业
(一)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加盖公章,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企业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拟设典当企业项目概况、市场分析、效益预测及风险评价等内容);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原件(由全体股东签署,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名并加盖手印);
(五)典当企业内部业务规则原件;
(六)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安全保卫等)原件;
(七)出资协议原件;
(八)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房屋租赁协议和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十)出资人承诺书原件(承诺自觉遵守典当企业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加强监督管理,未曾并以后不会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资金入股;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企业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企业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十一)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二)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纳税情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十三)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本次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金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十四)法定代表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
(十五)自然人股东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财产来源合法与出资能力证明(如银行流水、收入证明、投资收益证明等);
(十六)涉及国有资本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企业的同意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企业;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十七)填报《典当企业法人股东信息表》、《典当企业自然人股东信息表》、《设立典当企业信息表》;
(十八)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之日起,资金应当保存在银行的验资账户内,待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用于典当企业合法支出,不得抽逃);
(十九)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材料(十二)、(十三)可以合并为一份报告,材料(十八)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通过以后再提供。
二、典当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典当企业股东会决议,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由全体股东签署,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名并加盖手印);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设典当企业分支机构项目概况、市场分析、效益预测、风险评估等内容);
(五)典当企业出资承诺书(分支机构营运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企业注册资本的50%)原件;
(六)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典当企业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含纳税情况、贴防伪标识);
(七)所在地市(州)或区(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八)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房屋租赁协议和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九)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包括对简历的完整性、真实性承诺);
(十)填报《典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信息表》。
三、典当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股东会决议(载明变更理由、变更事项。由全体股东签署,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名并加盖手印);
(三)在“全国典当企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变更事项,并打印《典当企业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四)《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典当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变更住所
(一)跨区(县)或市(州)变更住所的,除需所在辖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外,还需要迁往区(县)、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加盖公章);
(三)股东会决议(载明变更理由、变更事项,(由全体股东签署,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名并加盖手印;
(四)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包括租赁协议和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五)在“全国典当企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变更事项,并打印《典当企业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六)《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典当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股东会决议(载明变更理由、变更事项、由全体股东签署,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名并加盖手印));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包括对简历的完整性、真实性承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
(五)在“全国典当企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变更事项,并打印《典当企业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六)《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典当企业申请变更注册资本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股东会决议(载明变更理由、变更事项、由全体股东签署,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名并加盖手印);
(三)股东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结构的协议;
(四)法人股东的股东会决议(载明变更理由、变更事项,由全体股东签署,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名并加盖手印);
(五)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自然人股东的财产来源合法与出资能力证明(如银行流水、收入证明、投资收益证明等);
(六)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法人股东,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含纳税情况、出资能力证明,首页贴防伪标识。出资能力要求:本次出资额应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实缴注册资本或净资产验资报告(贴防伪标);
(八)涉及国有资本或上市公司投资的,应出具国资管理部门或上市公司同意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文件;
(九)在“全国典当企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变更事项,并打印《典当企业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一式二份,申报企业盖公章;
(十)《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典当企业申请转让股份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股东会决议(载明变更理由、变更事项,由全体股东签署,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名并加盖手印);
(三)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份协议书;
(四)拟进入典当企业的法人股东,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含纳税情况、出资能力证明,贴防伪标识。出资能力要求:本次出资额应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五)拟进入典当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财产来源合法与出资能力证明(如银行流水、收入证明、投资收益证明等);
(六)拟进入股东按照股份转让协议向原股东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付款凭证(双方签章);
(七)拟进入典当企业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八)涉及国有股份转让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同意转让的承诺函;
(九)在“全国典当企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变更事项,并打印《典当企业备案登记事项变更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十)拟进入典当企业的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填报《典当企业法人股东信息表》、《典当企业自然人股东信息表》。
八、典当企业申请终止许可
(一)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名并加盖手印),或者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全国典当企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动态口令牌;
(五)未使用完的当票、续当凭证;
(六)《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附件:1. 设立典当企业信息表
2. 典当企业法人股东信息表
3. 典当企业自然人股东信息表
附件1
设立典当企业信息表
单位:万元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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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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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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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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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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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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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市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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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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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东 及 出 资 额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 |
出资比例 |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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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典当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信息表
分支机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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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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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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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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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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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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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企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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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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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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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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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分支机构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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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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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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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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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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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 出资额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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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典当企业法人股东信息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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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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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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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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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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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房地产开发类公司、担保类公司、投资类公司、其他企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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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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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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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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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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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合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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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合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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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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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万元),即所有者权益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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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万元),即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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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
(公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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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典当企业自然人股东信息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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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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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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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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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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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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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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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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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市场监管管理局、湖南银保监局、省典当行业协会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