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扶办联〔2018〕8号
各市州、县市区扶贫办、金融办: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三大攻坚战之首战,其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根据《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发放与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扶贫小额信贷贷得出、用得好、还得上,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各级扶贫、财政、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协同配合,积极履责,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开展督查巡查,会同研究磋商,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防控与化解风险。
(二)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机制。省扶贫办与省级合作银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市州扶贫办及时掌握情况,合理统筹调度,督促指导辖内县市区做好风险防控和化解工作。
(三)建立“县为主体”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的属地责任。成立县级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参与的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组,明确牵头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制定、执行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做好风险防控与化解工作,确保不出现重大金融风险。
二、 全面压实工作责任
(一)放贷银行承担扶贫小额信贷投放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贷款的审核、发放工作,做好贷款风险监测,及时识别贷款风险,到期收回贷款本金,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有效满足贫困户信贷需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应贷尽贷”。
(二)县级扶贫部门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全力、全程做好组织服务管理。要提供综合信息服务,配合农业部门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和产业规划,发动各级各部门力量,教育群众提高市场意识、风险意识和还款意识。要推动完善风险补偿机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贷款贴息,及时向县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组报告情况。
(三)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两委要了解贫困户贷款发展产业需求,跟踪贷款使用情况,督促贫困户将贷款资金用于产业,对贷款和产业发展存在异常的,及时报告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贷款贫困户发展的产业进行技术指导与管理服务,发现汇总存在问题,上报县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组;县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组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各地上报的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防范控制和妥善化解风险。
三、切实防范控制风险
(一)规范扶贫小额信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定,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借款合同要明确贷款资金用途,严禁将贷款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以及打包用于房地产、基础设施、政府性融资平台、医院、学校等领域。坚持户借户还,防止冒名借款、违规用款等问题。坚持户用自愿、服务生产的借款原则。
(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强化信息监测。市州、县市区扶贫办、金融办成立信息监测组,明确专人负责,严格落实AB角管理制度,运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协同子系统实时监测贷款发放、还款、逾期等情况。定期分析研判。贷款发放银行按照项目运行优良程度,对贷款质量进行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管理,定期分析、准确研判贷款运行态势。实行提醒预警。对即将到期的贷款,贷款发放银行采取短信、电话提醒、发放告知书等方式向贷款户提前提醒;对逾期贷款或不良贷款,建立风险清单,报县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组,共同研究处置办法。
(三)加强存量分贷统还项目监管。建立完善存量分贷统还项目库,所有项目入库分级管理,对未出风险的用款企业,实行“白名单”制度,对逾期贷款或不良贷款,重点跟踪监管,深入调查,找准症结,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贷款正常运行。县级扶贫部门(或县级牵头部门)、承贷银行对存量分贷统还项目进行月统计、季评估,定期将项目建设和存在风险报县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组。
(四)建立风险补偿追偿机制。扶贫小额信贷发生违约的,承贷银行设置一般不超过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代偿缓冲期。代偿缓冲期内,合作各方要积极督促借款主体还款。代偿缓冲期结束后借款主体仍无法偿还,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按程序启动风险补偿;不符合风险补偿条件的,可以先代偿再追偿,由县风险防控处置工作组负责,采取经济、行政以及司法等综合手段对产生的不良贷款进行追偿。追偿收回已由风险补偿金代偿的贷款本息,在5个工作日内存入风险补偿金专账。
四、分类处置化解风险
(一)凡是不符合《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要求,分贷统还贷款投向房地产、矿产、基础设施建设、医院、学校等禁止领域,户贷户用贷款用于建房、购车等非生产性支出的,要立即中止项目,提前收回贷款。短期内无法全部收回的,要制定好还款预案,分阶段收回。同时,做好贷款贫困户的情绪疏导,引导发展其它增收产业。
(二)加强存量分贷统还项目的规范管理。严格按照银监发〔2017〕42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分贷统还工作的通知》(湘扶办发〔2016〕81号)、《关于整改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分贷统还业务的通知》(湘扶办联〔2017〕8号)等文件要求,加强规范管理和风险防控。进一步理清“户贷企用”权责关系,规范企业偿债责任。落实用款企业对贫困户连带保证责任,通过增加抵押担保及保险等措施,降低风险。不能提供相应资产抵押的企业,提前收回贷款。
(三)符合条件、合规发放的户贷户用贷款和整改规范后的存量分贷统还项目贷款,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置与化解风险。
对于产业项目经营良好的用款企业和贷款贫困户,及时掌握借贷主体的经营状况、还贷能力,督促用款企业和贷款贫困户提前做好还款计划。
对于经营管理不善、已经出现风险苗头的企业列入负面清单重点监管,制定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处置,防止风险向贫困户传导。
对于产业发展较好、效益可期,但因项目未到收益期,暂时还款困难,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企业和贫困户,准确把握和运用好无还本续贷和展期政策,支持银行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为其办理展期、无还本续贷。
对于贷款本金已经逾期,但贫困户生产经营正常、还款意愿较好,确因产业发展需要继续使用资金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脱贫攻坚期内,可以由贫困户先自行还贷或者由政府部门设立临时周转金归还原贷款后,再给予新放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新放贷款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
对确已发生的贷款损失,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按约定比例分担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对于恶意拖欠、拒不还贷的企业、个人实行“一企一策、一户一策”,联合工商、税务、金融、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力量依法进行强制清收等处置。
五、严肃追责问责
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把扶贫小额信贷规范管理和风险防控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集中力量解决政策宣传不到位、贷款对象不精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风险防控不力等问题。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落实、政策不落实,造成风险防控化解不力,出现重大金融风险的县,约谈问责相关责任人;对弄虚作假、不作为、乱作为等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