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金发〔2016〕6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法治机关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
现将我办《关于法治机关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政府金融办
2016年12月26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法治机关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机关总目标,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根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严格按照经省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我办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2.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将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部分监管职权下放给市州政府金融办和省直管县部分试点县(市)政府。严禁无故新设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认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3.大力推行便民、高效、公开、规范的行政审批模式,以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及办机关门户网站为平台,推行政府服务、电子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一体化运行;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化、编码化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4.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全面公开。深入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实现“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5.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清理、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综合监管机制。
6.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贯彻《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诚信行为褒扬和激励机制,加强地方金融征信平台建设,支持构建“有信可查、守信激励、失信必究、市场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切实增强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7.提高金融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制定实施金融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抓好应急值守、预案体系、应急队伍等基础工作,提升金融应急管理综合水平。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1.规范性文件制定,起草处室必须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进行科学论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政策法规处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的部分讨论会。
2.起草处室经反复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并对文件内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后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表,附上相关背景资料,送综合处(人事处)进行审核,确认我办制定规范性文件权限后,送办纪检监察室进行廉洁性审查,再送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确认公平竞争审查结果。
3.政策法规处收到办纪检监察室移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从主体、权限、内容、程序方面对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后报办务会审议。
4.办务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经办党组会议审议决定,办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由政策法规处协助起草处室报省政府法制办办理“三统一”手续后公布。
5.规范性文件未经过合法性审查,未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实施后被举报并确认违法的,要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6.落实规范性文件申请审查制度。依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申请审查,审查结果应在30日内书面答复,因特殊原因可以延期15日。
7.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对规范性文件一般每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通过办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8.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相关文件起草处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对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仍需继续执行的,应当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提请办主要负责人签发,由政策法规处协助起草处室报省政府法制办重新办理“三统一”手续后发文公布;对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对需要废止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宣布废止。
9.实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根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通过办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10.配合做好政府立法工作。参与省人大、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涉及我办职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立法调研或修改工作;对省直有关部门发来征求意见的涉及金融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研究提出书面修改建议。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1.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必须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制度的具体流程、操作标准和工作制度,提高程序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既强化决策程序的刚性约束,又保障行政决策的效率。
2.完善行政决策征求意见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3.落实并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
4.加强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办务会讨论或制发文件。
5.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办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视情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6.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办务会集体讨论,由办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办机关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综合处(人事处)对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7.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办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并及时调整、完善有关决策部署。落实《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建设。着力加强市、县政府金融办机构职能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强化监管手段,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金融监管体制。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金融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贯彻执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办机关执法处室和执法人员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落实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证据、期限和决定等程序制度,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3.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认真落实我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办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先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再由办务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4.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则上应在网上公开。建立健全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坚持文明执法,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湖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实现执法责任到岗到人,严格实行权责挂钩。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内容、方式和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执法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严肃追责。
6.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网上考试,统一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和考试标准。在网上公开持证人员信息。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规范权力运行。对“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坚持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
2.加强财政监督。依法执行预算,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办机关预算执行情况;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3.加强审计监督。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如审计发现问题,应当整改到位。
4.加强行政监察。力争不发生重大行政违纪违规案件。
5.加强法制监督。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第三人、行政诉讼被告职责;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应诉材料;配合行政复议机关化解争议,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6.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7.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腐败案件的部门,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问责情况要定期通报,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
六、着力维护区域金融秩序稳定
1.落实金融风险防控属地管理职责,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工作协调,健全金融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工作程序。建立金融政法联动机制,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密切关注地方债务、交易场所、民间融资、P2P等互联网金融、私募基金等金融风险重点领域,深入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2.加强公众金融风险教育,宣传普及金融知识,推动金融知识进乡镇、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融资观念,营造关心支持金融发展的社会氛围。
3.综合运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信访等制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机制和能力,维护区域金融秩序,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七、建立法制学习宣传长效机制
1.提高“关键少数”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办党组每年将法律学习纳入中心组学习内容,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组织2次以上办务会议学法活动,安排办领导或相关处室负责人作中心发言;举办1期依法行政专题讲座,邀请有关专家学者来办授课。
2.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普法办的要求,深入开展“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活动。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网上学法活动;组织全办干部参加年度普法考试。
3.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办机关每年应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
4.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办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应当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八、加强对机关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办党组每年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制定办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计划并督促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办机关依法行政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2.办主要领导为全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当将本处室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作为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政策法规处协调全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搞好全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调度,为办党组决策依法行政工作提供依据。
3.办党组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对各处室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处室给予表彰奖励,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不力的处室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