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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建设 类 |
14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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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357号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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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类型 |
个人提案 |
集体提案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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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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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提案人 |
姚如男 等 1 名 |
界 别 |
民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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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证号 |
2018090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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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3517466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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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及职务 |
民盟永州市委副主委,零陵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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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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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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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日期 |
2019年0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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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
☑立案 ☐转来信 ☐撤并案 |
2019-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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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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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办理的承办单位(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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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主办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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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办 |
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省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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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内容(包括案由、案据和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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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全省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呈现高发、频发态势。当前正值“新老叠加”时期,己发案件尚未处置完毕,新的案件又有出现,由此引发的涉稳问题日渐突出,维稳形势相对复杂。 虽然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范和非法集资的打击,但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困惑和难题:一是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监督主体未明确,进入门槛低,日常监管缺位。2007年国务院建立了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但现行法律法规对融资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谁来监管等问题,都尚未明确。银监部门只对金融类机构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对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领域的金融活动不介入。工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对企业的资格进行确认、颁发工商执照,依照工商法规监管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公安机关只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立案侦查,往往等集资活动已形成一定规模、资金链断裂、群众举报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后,才得到有关信息。各部门信息不共享,沟通不畅,处非办基本由1至2名政府办工作人员兼职,平时还要兼职县区金融办其他业务,人员经常变动,对工作业务不熟悉,使得信息报送、监测预警、宣传教育、排查整治等工作开展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现行法律体系对非法集资的处罚偏轻,犯罪成本过低,有些犯罪分子涉嫌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坐几年牢出来之后,换个地方又故伎重演,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也是非法集资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二是发现非法集资苗头难。除去一些蓄意犯罪行为,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界限往往模糊不清,特别初期往往隐蔽模糊。三是处置追账难,维稳压力大。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及大量群众,且时间跨度较大、异地作案,给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带来非常大的难度。一般放款人在得知借款无法收回,或者借款人已经无法联系、跑路的情况下才会报案,往往这时候已经失去了最佳时机,严重贻误战机,使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处于被动,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量,延长了办案周期,案件侦破后,大部分赃款已被挥霍或转移隐匿,给追赃工作造成很大难度。进而引发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社会不稳定行为,激化社会矛盾,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伴随我国金融改革进入深水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的弊端开始显现,而国家政策对民间资本向金融业渗透的鼓励,民间融资活动的风险逐渐凸显,未来一段时期的地下非法集资活动仍然存在。为更加有效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坚持标本兼治,拓宽合法投资融资渠道,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长效治理机制,1:建议省人民政府建立自上而下的处置非法集资专职机构,配备具有查处能力的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和专项经费,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保持处置非法集资机构人员稳定和开展正常监管活动,使处置非法集资机构能够集中精力将查处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做好。2: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例如《放款人条例》、《不良资产处置条例》等相关法律,以及制定有关刑事财产部分执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相应的案件定性量刑标准,防止出现新的法律漏洞,着力将未履行信息披露的集资行为进行入罪化处理,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界定不以集资的量和规模作为标准。3: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年终绩效考核内容,进一步压实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责任,加大各行业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置,防止“大案要案”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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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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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委员证号 |
通讯地址 |
界 别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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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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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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