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37号建议

  • 索引号:430S00/2019-000312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19-07-17 16:07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第2337号建议

总编号:2337

类 别:党综

分类号:011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建议标题

关于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助力我省民营企业发展的建议

代表姓名

钟志鹏 等 1 名

代 表 团

长沙

代表证号

13045

邮政编码

410001  

联系电话

13548953957

通讯地址

长沙市五一东路98号湖南省商务厅2号楼19楼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

建议内容(包括案由、案据和方案)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正确认识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这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在实践工作中,对持续亏损的企业积极采取重整、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进行及时清理,依法重整和依法破产已为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风险、促使“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有序推进破产案件的审理,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为进一步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助力我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真正实现存量资源优化配置,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政府牵头,建立常态化的破产案件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

重整、破产案件的审理、重整、清算等工作不仅涉及破产企业与其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还涉及与工商、税务、劳动、建设、土地、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维稳压力大,部分案件还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具备刑民交叉的特点,法律关系相当复杂。仅依靠破产管理人和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法庭难以妥善、迅速的进行处置。特别是职工安置工作,往往是破产工作中法院、管理人首要头疼的问题,亟需政府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

故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政府牵头成立破产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出台相关文件,与人民法院建立常态化的府院破产案件联动工作机制,组织和协调公安、国土、住建委、工商、人社、财税、经信委、金融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到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中来。同时,也便于发挥政府在产业政策、信访维稳以及在破产企业重整时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面的优势。

二、加强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设工作,打造破产案件审理专业化队伍。

近年来,由于我省各级法院普通民事商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人民法院整体上面临“案多人少”困境。虽然在省高院的大力支持下,不少中院都设置了破产法庭,但仍有很多法院都将有限的审判力量全部投入到普通案件审判中,未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所以在破产工作中就形成了“由于没有专门的审判组织,所以法院不愿或不会处理破产案件;由于不处理破产案件,就更不需要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的不良循环。这种局面十分不利于开展民营企业纾困、“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等工作的开展。实践证明,设立专门审判庭的法院,处理企业重整、清算和破产事务的积极性高、效果好,专门审判庭是企业清算和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常态化的重要保障,也有助于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故建议,省高院要切实担负起职责,监督指导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立即开展相关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启动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设工作。在建立专业化审判机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同步推进破产审判法官队伍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已有专门破产审判法官的法院,要加强对在任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业务素质,实现破产审判新生力量补充常态化。同时,在当前司法改革推进法官“员额制”过程中,各地人民法院必须将专门审判庭作为一项内容特别考虑,要在各方面为下一步工作预留空间。

三、用好用足法律资源,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在民营企业债务负担化解方面的积极作用。

依法对民营企业进行破产重整是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有效手段,也是我国营商环境优化的客观要求。建议高院妥善落实习近平总书记11.1重要讲话精神,以帮助民营企业纾困为基本原则,牢固树立平等理念,用好、用足破产重整等法律手段,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特别是对于九龙集团等在我省范围内具备重大影响的几个破产重整案件,请省高院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督促管理人、债务人以市场化为手段,由债务人立足于依托主营业务,优化企业内涵,调整债权结构,化解债务危机,提升盈利能力的思路迅速制定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切实发挥重整程序的拯救作用,争取打造出湖南省法院系统的“重庆钢铁”经典案例。

四、考虑成立湖南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的培育、管理工作。

目前,湖南省高院破产管理人分级名册尚未公布,在旧的名册中共有47家机构,各市州名册中共有128家机构(含在省高院名册和各市州法院管理人名册中重复出现的机构),因近年我省受理的破产案件不太多,这些机构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够高,担任破产管理人机会不多,队伍发展不均衡,亟需通过接受培训、相互交流学习等方式予以弥补。

为弥补上述不足,特建议,由湖南省高院牵头,研究我尽快成立湖南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可能性。一是协会可担负起破产业务从业人员交流、沟通和学习平台的功能,以迅速提高管理人队伍的业务能力;二是协会成立后,有助于省内各级法院落实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管理措施;三是成立协会有利于加强行业自律,加快提升管理人队伍的信用,减轻法院直接应对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各界的工作压力;四是可以通过该协会筹集资金,在一定程度上为具体破产清算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有助于“无产可破”相关具体事务的协调处理;五是协会可以作为与政府部门、企业的沟通平台和面向社会的宣传平台,争取各方面的资源和支持,普及《企业破产法》相关知识,为破产事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建议日期 

2019-01-29

审查意见

接收

2019-01-29

办理单位

主办

省高院

会办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人社厅 省住建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工信厅 省税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附议人

姓名

代表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姓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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