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切实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提案 唐琪 郝建东 赵国成 陈艳娟 一、地方类金融机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降低了一些投资类类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门槛,大量的地方类金融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迅速发展,有效激活了民间投融资市场,形成了多业态发展的金融服务市场格局。在一定程度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加就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在我省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219家,注册资本197.64亿元、融资性担保公司202家,注册资本306.24亿元、区域性股权交易机构1家,注册资本1亿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1家,注册资本10亿元等。经商务部门审批注册登记的典当公司242家,注册资本40.59亿元。经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12家,注册资本40123万元、各类投融资公司3174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79060家、交易场所9517家、互联网金融机构240家等。全省初步统计分设在各市州的各类类金融机构达121236家之多,由于机构众多,资金规模不断扩大、监管缺位,导致市场良莠不齐和无序发展状况。一些非法金融野蛮生长,严重扰乱和破坏了地方金融秩序,给地方政府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和风险隐患。当前,地方政府涉众型集访事件中,非法金融受损者集访占了50%,给地方政府维稳造成了巨大压力,也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高度重视,2017年7月14日至7月15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明确提出推进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同时,明确7+4类金融机构纳入地方政府监管,按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面对如此规模的类金融机构,从目前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来看,根本无法履行监管职责,14个地州市,只有长沙、衡阳、娄底设立了独立的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其他地市都无独立机构。其中,有的并在财政,有的并在政府办公室,有的机构合并。所以,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防范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风险,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稳定,任重道远。 二、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要求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一是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二是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为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划,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编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强化对本辖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监管。三是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各级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地方金融监管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力量,充实人员队伍,赋予必要的监管职能,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四是加强金融监管问责。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对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业务监督和履职问责。省级政府要落实好防范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早发现、妥善处置、维护属地金融稳定。 三、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推动设立省、市、县地方金融监管局的要求。提请省政府相关部门对各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进行研究,提出省、市、县(区)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及地方金融监管局机构设置方案。 (二)加强监管力量。提请省政府相关部门对各级地方监管类金融机构数量进行摸底调研,按监管对象数量,确定机构人员编制。可参考各级银监局的监管编制安排。 (三)加快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借鉴《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赋予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同时赋予必要的监管手段。 (四)建立监管问责机制。按照加强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明确各级地方金融监管责任,并建立监管问责制度,严格追责,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安全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