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金函〔2017〕52号 A类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271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省农委:
现将我办对曾福生委员在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第0271号提案即《“三权分置”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中关于“坚持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导向,慎重稳妥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会办意见提供给你委,请一并答复曾福生委员:
探索开展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对解决农村地区长期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地推动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及农村土地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是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探索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湖南省汉寿、岳阳、新田、桃江、洞口、沅陵、慈利和双峰等8个县被纳入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21号),明确湖南将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有关要求,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切实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推动完善“两权”抵押贷款管理体制,创新推出一批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为核心抵押物的涉农信贷产品。
我省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受制于现行法律和产权关系的约束,试点全面深入开展还面临着不少难点问题丞待解决。主要有:农村“两权”抵押和流转面临法律约束;农村“两权”产权存在界定模糊问题;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尚有欠缺;缺乏科学准确的农地价值评估机制,社保体系尚需完善。
为了进一步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为国家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对我省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快立法建设,破除抵押贷款法律障碍
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破除农村地区“两权”抵押贷款实施的法律障碍,将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纳入具体化、法制化轨道,确保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使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关系维持不变,使农民的农村产权权益得到充分、完整的保障,奠定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制度的法律基础。此外,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拥有占有、使用、处理、收益等权益应在有关法规政策中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村产权权益在贷款时可以用作抵押。
(二)推进银政合作,助力深化改革试点
出台相关政策,激发农民、金融机构和中介组织参与“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积极性。地方政府对“两权”抵押贷款的利息可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做大做强新型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为“两权”抵押贷款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基层央行应充分发挥货币政策的引导作用,对“两权”抵押贷款的经办行可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规模等方面给予倾斜。
(三)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机制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并借助央行的征信系统和农户信用评级体系,大力开展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的评定,将评定结果作为“两权”抵押贷款发放的重要依据,对守信的农户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给予优惠。实行农民担保合作社、村级农民信用协会、信用村相互协作的贷款发放模式。
(四)加快平台建设,推进农村产权交易
尽快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并成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积极吸纳金融、担保、评估等服务机构进入中心;搭建专门的农村产权资产交易平台,负责收集和发布流转信息;采取借贷双方议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两权”抵押物合理估价;组织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农村住房财产权等农村产权的流转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及时对资产进行处置,确保农村各项产权在中心实现快捷流转,保障农村产权交易的合法性。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联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731-82212930
抄送: | 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协提案委 |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