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建设 类 | 288 号 | |||||
湖南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157号提案 | ||||||
提案类型 | 个人提案 | 集体提案单位名称 | ||||
案 由 | 加快完善我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建议 | |||||
第一提案人 | 陈永芳 等 1 名 | 界 别 | 科技 | |||
委员证号 | 2013783 | 邮政编码 | 410005 | 联系电话 | 15084988526 | |
单位及职务 | 湖南省政协经济科技委员会副主任 | E-Mail | ||||
通讯地址 | 长沙市营盘东路62号省政协 | |||||
主 题 词 | ||||||
提案日期 | 2016-02-03 | |||||
审查意见 | 立案 | 2016-02-03 | ||||
相关情况 | ||||||
希望办理的承办单位(供参考) | ||||||
办理单位 | 主办 | 省政府金融办 | ||||
会办 | 省财政厅 | |||||
提案内容(包括案由、案据和方案) | ||||||
加快完善我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建议 陈永芳 案由: 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在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全省经济下行压力和转型升级难度均加大的紧要关头,加快推进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截至2015年末,我省共有融资担保机构215家,注册资本264亿元,其中,国有注册资本99.85亿元,民营注册资本164.15亿元。注册资本平均仅1.23亿元,超过10亿元的仅3家,融资担保能力较弱。融资担保公司风险与收益不匹配,2—3%的担保费率,却要承担100%的信贷风险。特别是最近三年来,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已呈全面倒退的趋势。一是大幅压缩授信额度;二是取消一直给予的代偿宽限期;三是提高合作门槛,在保证金、放大倍数、代偿率等方面设置了严苛的准入条件;四是歧视民营担保机构,有的已完全不与民营机构合作;五是一些银行在续贷上实行两套标准,对自己的抵押贷款可以续贷,对有担保的贷款一刀切,只收不贷,进一步增加了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风险。 建议: 一、健全融资担保服务体系 一是整合现有省级担保资源组建省再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以省担保投资集团为龙头、市级融资担保集团为骨干、民营融资担保公司为补充的融资担保体系。市(州)、县(市、区、园区)财政和民营资本共同出资组建市(州)融资担保集团(以下简称“市集团”)。开展中小企业集合票、债发行担保、对超限额业务组织联合担保,视当地情况决定是否开展直保业务。二是改进完善对政府出资融资担保公司的考核机制。鉴于融资担保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各级人民政府对财政支持的融资担保资金要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完善风险控制指标,提高风险容忍度。将担保规模的增长、资本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规模中的小微企业和“三农”占比、风控损失率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不以盈利为目的,让利于民营资本,以调动民营资本参与融资担保发展的积极性。三是支持民营融资担保公司规范可持续发展。鼓励民营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上市等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提升服务能力。引导民营融资担保公司通过引入国有资本,提升规范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二、切实深化银担合作 一是银行应合理设置融资担保公司准入条件,不应仅根据所有制结构、注册资本而“一刀切”,降低保证金存放比例并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逐年降低保证金存放比例,三年内取消保证金存放制度。对经营管理完善、信用等级较高、风险控制较好的融资担保公司,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合理放宽代偿期限。二是建立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银行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相应的风险比例分担机制(不低于10%)。各级政府要将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与财政性资金存款及金融公司考核激励挂钩。 三、强化融资担保政策支持 一是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损失分担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设立省级融资担保行业代偿补偿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公司发生的代偿进行部分补偿。由省金融办、省财政联合制定管理办法,并设立财政专户进行管理。各市、县(含区)财政也应设立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由本级金融办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对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发生的风险代偿,由融资担保公司、省市县三级补偿资金、银行按6:3:1比例进行分担。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内年按照辖内担保机构上年年末在保余额的1%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充,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保证各级财政风险补偿资金的可持续性。 二是积极落实国家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税收减免、准备金税前扣除和代偿损失核销等相关政策。对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免征营业税,其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和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的准备金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两项准备金超出注册资本金30%的部分可转增资本金,以保证融资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由省财政和省金融办牵头制定《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代偿损失的认定、核销及监管。三是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有关登记主管部门要依法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依法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有关的客户登记资料,有关登记主管部门要按金融公司的政策给予办理。四是依法加强融资担保债权保护,积极帮助融资担保机构处置抵债资产。对因代偿清收、维权保全和处置抵债资产的,公、检、法、司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按金融机构的政策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严厉打击恶意逃废担保代偿债权的行为。 四、加强和改进监管 一是按照审慎监管原则,进一步落实各级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继续完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和监管协同,提高监管有效性,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积极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加大监管力量配备和监管经费投入,特别要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保障行业监管部门有效履行监管职责。二是发挥省、市两级融资担保协会的重要作用,省、市两级协会在同级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业协会要制定自律公约、业务标准,提高行业的专业化程度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充分发挥维护融资担保行业集体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三是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行业人才培养、储备和使用计划。建立完善融资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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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人 | ||||||
姓 名 | 委员证号 | 通讯地址 | 界 别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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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姓名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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