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建设 类 | 028 号 | |||||
湖南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0100号提案 | ||||||
提案类型 | 集体提案 | 集体提案单位名称 | 工商联 | |||
案 由 | 关于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建议 | |||||
负 责 人 | 省工商联 等 1 名 | 界 别 | 工商联 | |||
委员证号 | jt_gsl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15111252999 | |
单位及职务 | E-Mail | |||||
通讯地址 | 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159号湖南商会大厦西塔楼 | |||||
主 题 词 | ||||||
提案日期 | 2016-01-23 | |||||
审查意见 | 立案 | 2016-01-25 | ||||
相关情况 | 同意公开发表 同意其他委员参阅 | |||||
希望办理的承办单位(供参考) | ||||||
办理单位 | 主办 | 省政府金融办 | ||||
会办 | 省工商局 省公安厅 | |||||
提案内容(包括案由、案据和方案) | ||||||
关于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民间资金需求旺盛,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迅猛发展,民间借贷规模进一步扩大,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提高了民间资本的利用率,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但随着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小微企业经营效益的下滑,民间借贷风险也随之增大,目前省内有的地区和行业已经形成或正在诱发一定风险,务必引起高度警惕。 一是违规开展民间融资放贷现象突出。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是涉及货币经营活动的特殊行业,其主体和经营行为极易涉及公众资金、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是,作为一种特殊行业的企业,却没有相应的准入资格要求,也没有具体行业监管主体,仅仅只需根据《公司法》一般企业设立的程序进行注册登记。当前,从事民间融资服务中介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名称主要是民间抵押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等。这些中介公司实际上不具有从事货币资金筹集和放贷的资格,但其中相当一部分机构开展了民间融资和放贷业务,实质均属于超出工商机构核准的营业范围,是超经营范围的非法经营活动。 二是对民间借贷难以监管到位。目前,在技术层面上很难实现对民间借贷及其服务中介的具体、全面和系统协调的监管。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在金融监管部门管辖范围之内,也没有相关部门对其从事的经营方式、资金吸收、资金垫付、担保、收费标准以及客户资金保管安全性等进行监管,监管缺位导致不少机构以借贷服务中介为名,实际在违规从事借贷业务、放高利贷、非法吸收资金高利转贷牟利。同时,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缺乏内控和约束机制,极易产生借贷风险。 三是民间借贷风险正在集聚。从调查情况来看,小微企业民间借贷余额占调查企业的80%以上。目前,中小微企业普遍出现了订单减少和利润下滑的现象,上下游款项拖欠增加,使得资金周转紧张局面加剧,短期应急的过桥资金变成长期无力偿还的高利贷,企业不堪重负,民间借贷风险发生频率上升,特别是三四线城市相当一部分中小房企深陷民间融资和高利贷“泥潭”,有的资金链已经断裂。2014年以来,省内发生多起老板无力偿债而“跑路”和跳楼自杀等极端个案。 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加强风险防范。建议: 1.开展摸底排查,化解风险隐患。由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内紧外松原则对全省民间借贷重大风险隐患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加强风险暴发的预判研判。责成各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一时难以化解的,要防止矛盾升级,制定中长期解决方案,以及因民间借贷债务违约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预案,防止事态恶化失控。 2.加强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监测和预警。发挥工商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工商、公安和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参与抓好日常监管,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建议成立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中心,为各投融资人利用登记平台发布借贷信息,促成对接合作,经借贷各方自主选择后完成借贷业务。尽快建立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可以考虑在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的基础上,将借贷活动所登记备案的资料作为民间借贷信息监测的基本数据,建立民间借贷情况统计监测制度,对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及动态信息进行系统收集整理,及时掌握民间借贷情况及变化趋势,及时发现有关风险,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3.依托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建立民间融资中介行业商 (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商(协)会的纽带作用、自律功能,对民间借贷中介涉嫌非法集资、只管借钱不管审查、违规担保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进行规范,引导中介机构推动所属成员的相互监督、信息交流和定期合作,树立良好信用形象,提升抗风险能力,带动整个借贷服务行业规范发展。 4.提高公众对民间借贷的风险意识。通过主流媒体宣传民间借贷的有关政策规定,宣传高利贷的危害性,发挥警示作用,增强公众对民间借贷的风险意识,引导企业主树立稳妥的经营理念,切忌盲目扩张,防止资金链断裂,自觉抵御非法集资和高利贷。引导民间借贷当事人按照《合同法》和借贷利率有关规定开展正常借贷,有效预防法律风险,减少纠纷发生。金融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要联合打击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集资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 ||||||
| ||||||
联名人 | ||||||
姓 名 | 委员证号 | 通讯地址 | 界 别 | 联系电话 | ||
| ||||||
| ||||||
联系人 | ||||||
姓名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