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08建议

  • 索引号:430S00719/2016-68405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16-07-14 00:07
  • 主题分类:
  • 主题词:
  • 名称: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08建议

总编号:1608

 别:农水

分类号:087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建议标题

关于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建议

代表姓名

曾令令  1

代 表 团

郴州

代表证号

12541

邮政编码

423000  

联系电话

13307353333

通讯地址

郴州市骆仙中路

建议内容(包括案由、案据和方案)

我国农业形势在新常态下,面对“谁来耕田”的现实难题和“如何务农”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方针,把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个主战场。从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增加,规模扩大,效益提升,辐射带动能力增强,呈稳步发展态势。据统计,目前郴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约1.57万家,其中种养大户1.2万户,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的76.4%;家庭农场2564家,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的16.3%;直接流转土地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844家,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的5.4%;直接流转土地经营的农业企业242家,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数的1.5%。此外还发展了现代农业庄园,登记备案的有72家。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发展迅速,有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93个,建立区域服务站276个。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有以下几个特点:土地流转面积较大、规模效益较好、机械化水平较高、产业链条延伸较快、品牌建设意识较强、市场导向明显,这代表了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个方向。

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不稳定。由于新型经营主体只是一定期限内拥有土地经营权,不愿意过多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一些租户过度开发利用土地,不利于农业可持续性发展。二是部分新型经营主体运作不规范。部分合作社未按制订的规章制度运作,没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盈余分配,少数合作社只挂牌不合作,家庭农场的发展普遍存在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问题。三是新型经营主体贷款困难。农业投资周期长、耗资大、回报慢,金融部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贷款多有疑虑,惜贷现象十分突出。四是农业设施装备水平不高。郴州市有很多水田水、电、路装备不健全,无法满足规模化耕作的灌溉需求,机耕、机插、机收等机械设备难以进入田间地头作业。种粮大户烘晒设备紧缺,仓贮条件差。五是财政支持政策有待健全。现有的惠农支持政策个别涉农补助项目福利化,没有形成农业补贴同农业生产挂钩机制。没有正式出台专门针对发展家庭农场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优惠政策。

为切实解决“谁来耕田”和“如何务农”的问题,建议省政府采取措施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力度:

1、加快土地流转步伐,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一是加快推进土地确权。支持土地、农业等部门开展对农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确权发证工作,从法律上使农民真正享有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借以行使对土地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收益等权利。二是建立完善土地流转公共服务体系。支持县乡政府及其农业部门在搞好土地流转宏观规划的基础上,搭建土地流转的服务与监管平台,为农户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提供全程服务,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提供合同、法律、竞价、风险保障、仲裁调处等服务,畅通农村土地供求信息渠道,确保土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偿、规范运行。三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城乡统一的包括就业、医疗、养老、住房、最低生活保障等在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解除农民把土地流转给新型经营主体的后顾之忧。

2、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标准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基础设施具有内在的迫切需求,在资产管护方面也具有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所不具有的优势。要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方面的主体地位。建立财政支农项目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机制。一是对种植业生产经营主体,要优先将其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千亿斤粮食工程资金等的支持范围。优先让符合条件的合作组织参与实施那些有组织、规模化、成片推进的项目。二是对养殖业生产经营主体,要优先将其纳入现代农业发展资金、 “菜篮子”工程建设资金等的支持范围。在养殖用地规划、资金投入、财政贴息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推进草地畜牧业发展。三是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要优先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提高农业科技含量。以做大做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导向,加快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着力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一是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教育培训。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者和员工纳入政府举办的人才培训工程。二是鼓励涉农学科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进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台财政支持、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涉农学科大中专毕业生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业。三是建立健全以农广校为基础的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在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作用,统筹利用好农业职业院校、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农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性教育培训资源,并要积极开发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园区等社会化教育培训资源。

4、大力扶持龙头企业,提高农民专业合作水平。一是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积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严格按照《合作社法》规定,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农业部门从注册登记、制度建设、社员管理、内部运作、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盈余分配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全程管理和指导,实现按交易量比例二次返还盈余,坚决取缔只挂牌不合作的“空壳合作社”。二是建立家庭农场登记制度。本着有利于保障“米袋子”“菜篮子”、调整农业结构、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原则,参考借鉴国内家庭农场发展好的经验做法,明确家庭农场的含义,出台家庭农场标准,建立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制度,确保明确认定有标准、登记注册有流程,让家庭农场逐步成为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加速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三是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加强事后监管,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流转承包地用途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等,防止工商企业下乡 “非农化”。

5、创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保障农业发展投入。一是认真落实国家财政对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生产主体信贷支持、优先满足其信贷需求;二是积极鼓励农户联保贷款。只要农户没有不良记录,可以采取由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进行小额信用贷款;三是建立贷款担保扶持制度,把新型经营主体贷款纳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业务范畴,或单独成立农业担保公司服务于农业贷款;四是参照国家对其他类型企业贴息贷款政策,让新型经营主体也享受贴息贷款优惠;五是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并适当提高保险的赔付比率,从而降低或化解种粮风险,让新型经营主体能够放心种粮。

建议日期 

2016-01-27

审查意见

接收

2016-01-27

办理单位

主办

省农业委

会办

省财政厅 省政府金融办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附议人

 

姓名

代表证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姓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08建议

6663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