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金函〔2015〕49号(A类)
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32号建议的答复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麻宜志代表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032号建议即《关于对民间贫困地区实施差别化金融政策的建议》收悉。我办对其中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会办意见函复如下,请一并答复麻宜志代表:
1、关于允许成立少数民族地区小额贷款公司。2014年,我省取消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指标限制,全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县域全覆盖。根据各地经济情况,我办分长沙市、长沙以外其他市州的城区、长沙以外其他市州的县市三个层次,分别规定了3亿元、2亿元、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同时,我办规定,省级以下贫困县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适当减低注册资本门槛,但不得低于5000万元。
2、关于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对民族地区优势产业和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支持。为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近两年,我省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例如,省政府《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94号),并即将出台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实施意见》等,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重点向“三农”、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服务。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抓好政策文件落实,推动融资性担保公司更好地支持民族地区发展。
省政府金融办
2015年4月30日
联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731-82212350
抄送:省人大联工委,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