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办重大事项新闻发布工作,推进党务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重大事项新闻发布工作坚持及时、透明、分类、实效的原则,常规性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决定及时公开。
第三条 重大事项新闻发布的内容以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违反保密规定为前提。包括:本办作出的涉及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本办出台的明确公开发布的文件以及可以公开发布的有关重要通知、通报等;全省金融业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等;省委、省政府要求向社会公开的内容等。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一)向新闻媒体提供报道材料;
(二)召开新闻通气会或吹风会;
(三)举行新闻发布会;
(四)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新闻媒体采访;
(五)在办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相关信息。
第五条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本办设立新闻发言人及其工作班子(2名助手和3名联络员)。新闻发言人由1名办领导担任,助手分别由政策法规处和综合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实行A、B角。政策法规处、综合处(人事处)和相关处室各派1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负责牵头拟订本办新闻发布计划,策划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向新闻媒体发布本办重要新闻;
(二)定期或不定期向新闻媒体通报本办重要工作安排及其进展情况;
(三)在全省金融系统发生突发事件时,会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与新闻主管部门等协商拟定报道口径,及时向新闻媒体介绍情况、提供信息;
(四)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安排新闻媒体采访本办有关工作或有关人员;
(五)回答新闻媒体就全省金融业情况提出的问询;
(六)指导本办下属单位对外介绍情况、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事项;
(七)负责组织实施与本办新闻事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助手协助新闻发言人完成所承担的职责,受新闻发言人的委托主持日常的新闻通气会或吹风会、接受普通采访、回答问询等。
第八条 新闻发言人联络员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受理采访要求、传发新闻稿件以及其他具体事务,并收集整理相关处室提交的涉及本办新闻发布活动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新闻发言人的工作机制:
(一)新闻发言人及其工作班子定期或不定期研究本办重大事项新闻发布工作,结合本办总体工作安排,根据工作需要,拟订新闻发布计划提请办党组审议;
(二)制订本办新闻应急方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对外新闻处理程序,争取新闻发布的主导权;
(三)对下属单位的新闻事务提出指导性意见,将下属单位的重要新闻发布计划纳入本办总体发布计划之中;
(四)及时向办党组报告本办重大事项新闻发布工作情况,特别重大事项新闻发布坚持办党组集体审议;
(五)加强与新闻主管部门的联系,主动接受其指导,及时通报本办对外新闻发布、安排记者采访等情况;有计划地选送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新闻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六)听取新闻媒体对本办新闻发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本办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条 本办举行涉及全省金融业改革发展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等新闻发布会,需向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申报,经批复后方可举行。其它形式的新闻发布,按省委宣传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进行新闻发布,由政策法规处、综合处(人事处)会同相关处室、单位研究拟订方案,经新闻发言人审定,提请办党组集体审议,报办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由新闻发言人牵头协调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组织实施。各处室、单位认为需进行新闻发布的事项,应先向综合处(人事处)提出申请,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接受记者采访、不得向媒体提供本办文件原文或与媒体合作开办专栏。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来本办采访,统一由综合处(人事处)审查有效证件,并报分管办领导同意后,对相关处室、单位开出《新闻采访通知单》,相关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凭《新闻采访通知单》接受采访,接受采访后填写《新闻采访通知单》回执,将采访情况及时反馈综合处(人事处)。
第十三条 本办工作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态度应当热情,认真宣传金融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不得发布与金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办党组决定事项相抵触的言论,不得泄露机密事项。
第十四条 建立新闻发布通报稿制度。向新闻媒体提供报道稿件,由本办相关处室、单位起草,综合处(人事处)核稿,经新闻发言人审定,报办主要负责人签发。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稿件。
第十五条 本办重大事项向社会公开发布后,新闻发言人和相关处室应及时了解社会反响,积极主动听取民意,就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提出建议,为办党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党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