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办工作人员执法行为存在违法违纪或者不适当以及不作为的,依法向本办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本办向社会公示举报投诉电话等受理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政策法规处明确专人负责接听来电和接受电子邮箱来信,建立专门工作台帐,全程记录举报投诉事项办理情况。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接到实名举报投诉来电来信后,应当及时提请办领导会签审定,并根据办领导审定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回复。不予受理的,政策法规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调查:
(一)认为本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 对本办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本办在行政执法中采取的相关措施无法定依据或者不当的;
(四)认为本办相关执法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了申请,本办不予受理的;
(六)在执法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已被受理的,对其投诉举报则不予受理。
第六条 对本办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投诉,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
(一)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二)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收受或者索取行政相对人财物的;
(四)其他违法违纪情形。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或者纪检监察室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当会同相关处室进行调查,并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经本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对经查实的本办行政执法违法违纪行为和有关违法违纪人员,办党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投诉举报事项处理完毕之后,政策法规处或者纪检监察室应当及时将投诉举报事项办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将有关资料送综合处(人事处)存档。
第十条 投诉举报事项办理过程中,本办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做好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