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7月12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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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管兼顾效率和公平
——《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解读
距离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征管公告》),就起征点标准判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增值税征管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操作要求,推动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落地。

【案例警示】
《征管公告》中,自然人按次纳税起征点的调整尤为引人注目——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正式提升至1000元,且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统一按日适用该起征点标准。在专家看来,这一调整精准直击小额、零星交易主体的税负痛点,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按次纳税的核心适用群体是偶尔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的个人,这类纳税人不以经营为主要目的,税源分散且交易具有偶发性,与按期纳税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属性上存在本质区别。
近年来针对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国家已出台多项力度较大的减免政策: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减按1%征收率征收,但这些优惠此前并未覆盖按次纳税人。若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均可享受免税待遇;而按次纳税人此前只要单次销售额超过500元就需缴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明显,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此次起征点提高至1000元,实质上让按次纳税人得以享受与按期纳税小规模纳税人相近的税收待遇,有效降低了其纳税频次,切实减轻了税负。
【政策解析】
《征管公告》进一步调整优化了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自然人通常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自2026年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考虑到自然人发生特定类型应税交易具有持续经营特征,《征管公告》继续延续并适当优化了此前政策执行口径,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按次纳税的主体中,自然人纳税人占绝大多数。为减轻自然人办税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进行申报纳税,在申报纳税期限方面为纳税人预留了较为充足的时间。考虑到自然人流动性强,为便利其申报纳税,减轻按次纳税办税负担,《征管公告》明确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达到起征点的,不论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还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均视为办理了申报纳税。
《征管公告》还对小规模纳税人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基于上述条款规定,《征管公告》延续了近年来一直执行的征管口径,明确提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贴士】
根据《征管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灵活选择是否就某笔应税交易放弃减免税优惠,单笔放弃享受优惠的,不会影响其他应税交易继续享受优惠。需要提醒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准确把握政策规定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同时,应当做到合规经营,确保长远稳定发展。
整理自:国家税务总局、人民网、《经济日报》《城市金融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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