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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备付金管理,守护用户资金安全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系列解读
2023年12月17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条例》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监管,旨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更好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满足用户多样化支付结算需求等功能。《条例》对用户合法权益保护作出多方面规定,其中强调加强备付金管理,保护用户资金财产安全。

【案例警示】
2015年8月24日,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央行依法注销了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易士”)《支付业务许可证》。
经央行执法检查确认,浙江易士存在以下严重违规问题:一是通过直接挪用、向客户赊销预付卡、虚构后台交易等方式,大量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资金链断裂,预付卡无法使用,持卡人权益严重受损;二是伪造、变造支付业务、财务报表和资料,欺骗、掩饰资金流向;三是超范围违规发行网络支付产品。
浙江易士公司本质上是一家商业企业,与商业银行不同。预付卡发行本身是企业行为,是企业代客户保管预付资金,是一种零售支付工具。消费者购买易士卡,是在认可易士公司商业信用以及其代为保管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向其转移了一定的预付价值。这与银行存款有本质区别,不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易士公司应当向消费者进行相关风险提示,这也是人民银行对易士公司的要求。发生资金损失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确定赔付责任。
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不得挪用客户备付金是各类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营的一条红线。对于擅自挪用客户备付金、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破坏支付市场秩序、存在重大支付风险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人民银行将“零容忍”。
【政策解析】
《条例》强调加强备付金管理,保护用户资金财产安全。《条例》明确了备付金划转要求,对支付机构管理备付金作出禁止性规定。规定了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将备付金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商业银行。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所谓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用户办理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条例》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用户发起的支付指令划转备付金,用户备付金被依法冻结、扣划的除外。”“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以备付金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担保。”
在备付金集中存管方面,《条例》第二十九条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备付金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商业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存放备付金的账户申请冻结或者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银联有关负责人认为,《条例》一系列规定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增强社会公众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信任度以及对支付服务的满意度。
【小贴士】
消费者应该主动关注支付机构披露的信息,选择服务机制完善、业务风险较低的支付机构办理业务。不要随意出借支付账户,更不要出租、出售支付账户,以免自己的支付账户被不法分子利用从事欺诈、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开立支付账户、办理支付业务过程中要妥善保管个人或单位信息以及相关证件,并留意支付机构对收集目的和用途的说明,避免信息泄露。
整理自:新华财经网、《证券日报》《经济日报》、央广网、中国政府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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