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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信披新规出台,筑牢投资者权益防线
2025年12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针对行业长期存在的监管割裂与透明度不足问题,以消除“多头监管、标准不一”为切入点,通过全流程各环节规范信息披露,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指引遵循。
长期以来,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规则分散于不同制度中,公募与私募产品标准各异,披露内容碎片化。比如,部分理财产品以“预期收益率”模糊净值波动风险,私募产品用复杂条款掩盖真实投向,导致投资者难以横向对比风险收益特征,埋下销售误导、利益输送等隐患。本次《办法》的出台,首次将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保险资管三类产品纳入统一框架,明确“同一业务、同一标准”原则,细化从产品募集到终止的全生命周期披露规则,充分体现统一监管、功能监管导向,实现让产品销售“看得清”、让产品风险“厘得清”、让产品收益“算得清”的“三清”目标。
产品募集环节“看得清”,从源头杜绝误导销售。《办法》第十条明确要求:“资产管理产品销售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风险揭示文件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其中,产品名称及产品登记编码需在正文首页显著位置列明,便于投资者快速核查、确认产品真伪。资产管理产品披露业绩比较基准的,应当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重点反映业绩比较基准与投资策略、底层资产和相关金融市场表现的关系。同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引导投资者理性决策。此外,说明书与合同还需覆盖运作细节、估值定价、费用明细、收益分配、终止清算、风险揭示及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频率等核心信息,让投资者对产品情况有全面认知。
产品存续环节“厘得清”,风险动态披露不缺位。《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存续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定期披露定期报告、产品净值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募产品应当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的季度报告,私募产品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等规定,按时披露季度或半年、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产品存续规模、杠杆水平等多个指标,对于非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披露本报告期期末的产品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本报告期收益表现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披露本报告期期末的资产净值,本报告期的产品年化收益率情况等。更重要的是,遇到重大投资变动、风险事件等情况时,机构需及时进行临时披露,打破以往“报喜不报忧”的信息壁垒,让投资者能实时掌握产品风险动态。
产品终止环节“算得清”,收益分配透明无猫腻。《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产品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在资产管理产品终止后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到期公告或清算报告。到期公告应当至少包括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清算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财产处置变现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这意味着投资者能清楚知道每一笔费用的去向,收益计算的来龙去脉也一目了然,有效避免了机构在清算环节暗箱操作的问题。
新规的核心要义在于通过重构受托责任体系来重塑资管行业的运行根基。一是明确业绩比较基准须挂钩具体指数或策略模型,禁止脱离投资能力设定虚高基准;二是要求清算报告单独列示各类费用并折算年化比例,帮助投资者穿透识别真实收益;三是建立回溯问责机制,对重大遗漏或虚假披露的机构实施限制新产品发行等处罚。
《办法》通过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全周期、强责任”要求,推动银行理财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本源。从长期发展来看,信息透明化将持续提升投资者对行业的信任度,逐步形成“合规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良性市场格局,为资管行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也为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注入持久动力。
整理自:《中国银行保险报》《扬子晚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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