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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与质押,金融担保方式的区别解析
质押是人类历史上古老和普遍的担保形式之一,例如中国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就已长期存在当铺等质押实践。质押通常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特征,而抵押则无须转移占有,因此在许多法律传统中,抵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相对较晚。

在现代金融领域,抵押和质押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它们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简单来说,二者都是指担保物权,只是标的物和设立方式不同。
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抵押和质押主要有以下区别:
1、押物的范围不同。可以抵押的押物主要限于不动产或者动产;而可以质押的押物为动产或者权利凭证。
2、是否转移押物的占有不同。抵押原则上不转移押物的占有,即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而质押须转移质押物的占有,即质押人必须将质押物转移给质权人占有。
3、公示的方式不同。设置抵押大都要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不同类型质押财产登记要求不同。动产质押中,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一般无需专门登记,但特定动产如船舶、航空器等,其质押登记具有对抗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质权人在保管质押财产期间,应维持其价值,不得因保管不善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若因质权人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质权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抵押和质押虽然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在具体操作和风险控制上存在部分差异,了解这些差异对于债务人、债权人来说至关重要。
需注意,参与担保相关行为,一定要认清自身担保责任,杜绝盲目担保,结合自身经济实力量力而行。若为他人提供担保,务必提前充分评估自身还款能力,确保在借款人无力履约还款时,能够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倘若因担保事宜产生纠纷,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整理自:青海司法行政网、中国教育信息化网、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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