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月25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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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让“卖者尽责”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合规销售要求
很多投资者都遭遇过这样的无奈:被“高收益、低风险”的理财推介吸引,可投入资金遭遇亏损后,金融机构却以“投资有风险”为由要求自行承担损失。这种“销售时画大饼、亏损后甩责任”的乱象,让不少投资者维权无门。

在此背景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出台《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义务,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关口前移,确保金融机构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为有效规范经营行为、营造公平诚信的金融消费环境提供制度支撑。
为遏制违规销售,《办法》第十三条率先划定了清晰的销售“红线”,列出了五类明确禁止的行为,包括:代替客户进行评估,进行不当提示,先销售或者交易后评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影响评估结果真实性、有效性;对客户进行告知、风险提示时,内容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混淆存款、理财、基金、信托、保险等产品,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产品收益或者保障范围等;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欺骗、误导客户购买或者交易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通过操纵业绩或者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或者诱导客户购买有关产品;其他违反适当性要求,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责任约束上,《办法》明确金融机构承担适当性管理的主体责任,并要求金融机构“强化销售人员资质管理,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产品销售资质”“对销售人员持续开展培训,确保销售人员充分了解所销售或者交易产品的属性特征及风险水平”。更关键的是,《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销售人员激励约束机制,摒弃“唯业绩论”,将销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等纳入考核体系,从根源上遏制违规销售冲动。
在问责方面,若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办法》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这有助于倒逼金融机构将适当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以客户为中心,规范销售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若遭遇违规销售,投资者该如何维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给出清晰指引。投资者可先向金融机构投诉,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投诉,积极主动与客户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在此特别提醒,维权的关键是留存好证据。《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要求,金融机构需将产品评级结果、客户评估结果、告知提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等信息至少保存5年,投资者可申请调取这些记录,作为维权的有力依据。
整理自:金融监管总局网站、《民主与法制时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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