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
九月廿三 乙巳年 丁亥月 乙酉日
“小麦银行”集资诈骗820万元
【案例】
2025年6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为涉农领域集资骗局,被告人表面上利用其经营的面粉厂宣传所谓的“小麦银行”,实际上是以保值增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集资诈骗,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

据调查,2014-2022年间,被告人陈某桩印制大量“小麦银行”宣传册,隐瞒其经营的面粉厂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存在大量外债的事实,在营收大多用于还债的情况下,通过熟人口口相传的方式,向某镇及周边乡镇广大群众宣传将小麦存入其经营的面粉厂可以保值。群众将小麦卖给陈某桩的面粉厂时,陈某桩不支付小麦款,而是按照小麦每存满一定期限每斤价格上涨1分至1角或根据小麦款按照年利息6厘至1分2厘不等的利率支付利息,陈某桩共通过此种形式向85户群众非法集资330万余元。陈某桩还以其经营的面粉厂扩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利率1分至1分6厘不等向30名群众非法集资620万余元。截至案发,陈某桩共向115名群众非法集资950万余元,未兑付金额82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桩在经营面粉厂过程中,随着集资规模不断扩大,无法维持资金运转后,于2022年7月底将面粉厂内的面粉、麸皮、编织袋等变卖,携款逃匿。
本案中,陈某桩在明知企业连年严重亏损,依靠面粉厂收益根本无法返还集资款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虚假宣传“小麦银行”,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集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集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并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掩盖其无偿还能力的真相,其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经法院审理,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陈某桩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温馨提示】
湖南省委金融办提醒您,警惕涉农领域“创新”集资陷阱,对“小麦代存保值增利”“农产品存储给利息”等类似宣传保持警惕。投资前,务必核实企业经营状况,勿轻信经营者“扩大生产需资金”“保本付息”等说辞,勿受高利诱惑,尤其警惕“熟人口口相传”的集资推荐,避免因“熟人信任”忽视风险。若发现企业隐瞒亏损、拖延兑付,或经营者有变卖资产、失联等异常,立即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守护自身财产安全。
整理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湘公网安备 43010202000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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