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7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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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普及宣传之绿色金融篇
《民法典》如何护航生态与经济双赢
银行推出“碳中和信用卡”,企业发行“蓝色债券”,投资者追捧ESG(环境、社会、治理)基金……当“双碳”目标成为全球共识,金融领域正掀起“绿色革命”,而这背后,《民法典》正通过制度创新,为绿色金融装上“法律引擎”。
从“绿色原则”到“绿色义务”:民法典的生态底色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把环境保护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该一绿色原则极大推动了《民法典》分则相关环保条款的创设,发挥了很好的立法指引作用。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在投融资时,不能再只看“财务报表”,还要算“生态账”。
三大制度创新:激活绿色金融“一池春水”
环境责任纳入合同条款:《民法典》五百零九条将环境责任列入合同履行义务,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金融机构在绿色信贷合同中,可明确要求借款企业承诺“污染物排放达标”“接受环境绩效评估”,若违约,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赔偿(依据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例如,2024年7月,马鞍山农商银行向马鞍山中铁水务有限公司发放安徽省首笔ESG挂钩贷款,金额1134万元,期限10年。这种贷款将贷款利率与企业的出水水质、员工关爱及人力资源管理三个维度关键绩效指标直接挂钩,未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时贷款利率上升,以此激励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ESG表现。
“碳资产”抵押有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扩大了可抵押财产范围,允许“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等未来权益抵押。碳交易市场中,企业持有的“碳配额”“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均可作为抵押品融资,解决绿色项目“轻资产、长周期”的融资难题。例如,2021年,浦发银行携手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申能碳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完成了长三角地区首单碳排放配额(SHEA)、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组合质押融资,为企业绿色融资拓宽了渠道,赋予了碳资产以金融属性。
ESG投资的合规“指南针”:基金公司在发行ESG基金时,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严格审查投资标的是否符合环保标准。若某企业被曝光“漂绿”(虚假宣传环保),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剔除,可能因“未尽审慎义务”被投资者起诉。
普通人如何参与绿色金融?
选择“绿色金融产品”:如购买“碳中和债券”(资金专项用于风电、光伏项目)、ESG 主题基金(投资筛选高环保评级企业)等。
践行“绿色消费”:使用银行推出的“绿色信用卡”,消费可累积碳积分兑换权益;通过“个人碳账户”平台,将低碳行为转化为金融信用。
从“资本逐利”到“价值共生”,民法典的“绿色基因”正在重塑金融与生态的关系。无论是企业融资、机构投资还是个人理财,尊重自然规律、守护生态环境,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参考自:期刊《<民法典>绿色原则司法适用初探》、《新民晚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