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程序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dfjrjgj.hunan.gov.cn 时间:2016-08-18 15:08 【字体: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程序:

  (一)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二) 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经过分析人民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

  (三)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分析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需要金融机构补充资料或进一步作出说明的,应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说明情况。

  (四)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对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按周汇总,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对重大的可疑支付交易,应立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上述规定,明确了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责任

  1.人民银行总行是金融机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最终接受者。

  2.人民银行各分支行都负有接受当地金融机构对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责任,并对金融机构的报告负有汇总、分析责任,对需要金融机构补充资料或进一步作出说明的,有权力要求相关金融机构说明情况。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其接受的报告,必须完全转报人民银行总行,并无进行筛选或选择报告的权力。

  3.对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原则上人民银行的分支行只接受其一级分行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告。

  (二)明确了金融机构的责任

  1.各金融机构对其经营活动中发现的可疑支付交易,有向人民银行报告的义务。

  2.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行,有汇总本系统可疑支付交易的义务。

  3.对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求对某笔或某些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补充资料或进一步作出说明的,金融机构有义务予以配合和说明情况。

  4.金融机构可以并有义务对其认为明显涉嫌犯罪的支付交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明确了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程序

  可疑支付交易的信息主要产生于商业银行各基层营业机构,其营业机构数量众多,遍布全国,为使可疑支付交易的信息尽快集中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时也为了加强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对可疑支付交易情况的分析和管理,《办法》规定,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将信息报送其一级分行,一级分行收到后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由其向总行报告;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由于其机构是按属地原则加以设立,在省会城市没有一级分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也有部分未设立在省会城市,为便于报送,《办法》规定将其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城市中心支行,其他城市中心支行收到后报送所在省的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由其向总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