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制度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dfjrjgj.hunan.gov.cn 时间:2016-02-25 15:02 【字体:
  

  (一)我国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制度的形成

  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发布之前,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一系列的规定、办法,其中也有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相关内容。

  如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开户银行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并且规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规定: 凡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都必须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实行登记备案的范围限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的大额现金支付,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出除外。大额现金的数量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开户单位正常、零星的现金支出的实际确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表格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取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开户银行要建立台账,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季后十五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按季对辖区内大额现金支付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如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帐户(含银行卡户)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银行内部要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接受个人定期或活期存款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或同一存款人存款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必须于每月10日前向其省级分行备案报告,并由其省分行于每月15日前报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备案;无省级机构的金融机构应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并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人民银行省分行。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存款人一日一次性从其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或一日内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必须向其省级分行备案,并由其省分行报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备案。无省级机构的金融机构,应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并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人民银行省分行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规定:对于居民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或一日数次支取累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因生产经营需要,个体经营者缴存汇票或本票保证金后,银行可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但每张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的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不含30万元)。同一开户银行一日内不得对同一收款人签发两张(不含两张)以上的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如果签发的每张现金汇票本票的金额超过30万元或一日对同一收款人签发两张以上的现金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须经开户银行上级行批准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以上关于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要求都散见于各个文件、规定中,既不够系统,内容也不够全面和完整。为适应反洗钱的需要,2003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以2003年第1、2、3号令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范了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内容和程序,初步建立了我国的支付交易报告制度。

  与国外相比,我国目前阶段的交易报告制度主要是由银行报告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的支付交易情况。报告的行业和主体没有包括除银行以外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娱乐业、黄金交易商、房地产公司等企业和行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中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其联合社、邮政储汇机构办理支付交易业务应遵守本办法。从长远来看,为更加有效地对洗钱活动进行监控、防范和打击,应当适当扩大交易报告的内容和主体。

  (二)我国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的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承担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包括执行反洗钱规定及有关清算管理规定在内的九项检查监督职能,可以制定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商业银行报告其办理的有关支付交易信息。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明确规定了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要向人民银行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制度。

  1.为什么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要求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

  洗钱犯罪活动与其他刑事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劫等,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洗钱行为本身属于“无被害人犯罪”,也就是说,找不到具体的被害人。因为,从短期看,银行及其职员在洗钱活动中,往往不会成为洗钱的受害对象,相反他们通过进行金融操作或者提供金融服务,还可以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客观地说,银行及其职员对于反洗钱往往会产生一种“事不关己”、“无动于衷”的观念。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及其职员就难以有反洗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是,没有银行及其职员的积极主动配合,不可能有效地进行反洗钱斗争。因为毕竟每一笔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交易都要经过他们来完成,他们处于反洗钱的第一线,公安与司法部门大多数时候要依靠金融机构提供的情报信息来查处洗钱案件。我国的银行虽是经营货币的企业,但它也在经营业务中负有维护社会和经济稳定的重要职责。

  2.为什么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要行向司法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可疑支付交易的信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我国的金融机构对于涉嫌犯罪的可疑支付交易承担着向司法机关举报的义务。因此,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告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可疑支付交易,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