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金融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
(二)负责地方金融业统计分析工作,研究分析国家金融政策、宏观金融形势和全省金融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省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三)协调、配合中央驻湘金融监管部门对全省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负责联系协调驻湘金融机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协调推进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和规范发展;协调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普惠金融和金融扶贫工作。
(四)拟订全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协调和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规范发展工作;协调推动股权投资行业规范发展和债券融资工作。
(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六)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要求,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协调监管。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八)负责地方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有关部门推进金融安全区创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
(九)承担省金融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支持金融中介机构、地方金融行业协会规范发展。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