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9年4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各级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利、义务、原则、程序以及具体办理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完善。近年来,随着涉众型金融风险频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剧增,诉求更加复杂,对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和合理规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好《条例》,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条例》框架下,结合工作实际,经省司法厅法制审查,出台了《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稳妥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送审稿)共6章,包括了总则、公开的主体和范围、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和保障、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各处室及信息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职责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共8条。主要对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进行了明确,对公文的公开属性的标注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国家秘密类豁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类豁免”、“三安全一稳定类豁免”、“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类豁免”、“三类内部事务信息”、“四类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行政查询事项”等8种不予公开的情形,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章,主动公开,共5条。主要明确了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当主动公开的十一项政府信息内容及公开的载体、途径、时限以及公开程序等。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共15条。主要明确了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办理程序、时限、答复方式以及有关注意事项,明确了申请人对依申请公开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工作原则。
综合处(人事处)负责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现场、信函、在线平台等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处室、信息中心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包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的举报信、投诉信等各类信函邮件,应当转交综合处(人事处)按程序办理。
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理程序:登记:综合处(人事处)收到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事项进行登记。→审核:综合处(人事处)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办理:综合处(人事处)根据申请内容交相关处室办理;涉及多个处室的,根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指定一个主办处室牵头办理,其他承办处室配合办理。承办处室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和《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以下简称《答复规范》)要求提出答复意见,综合处(人事处)会同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答复:经审定后,承办处室按规范格式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按申请人指定的答复方式提供给申请人。→归档:综合处(人事处)加强依申请公开事项材料档案管理,确保有据可查。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的确认: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综合处(人事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局机关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处室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按规定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综合处(人事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综合处(人事处)或者承办处室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由综合处(人事处)或者承办处室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共3条。对按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和经费保障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综合处(人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实施办法》实行时间和时效。《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区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制定了新的《湖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转发的《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制定《答复规范》(附件2)。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审查、内容审查、申请公开信息存在与否、是否应予公开以及如何答复等方面,对如何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制定了比较规范的制式答复格式文书模板。
政策原文: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