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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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第一款: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行政 法规 |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自然人股东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公司注册地派出所 | √ | 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