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金发〔2015〕5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决定制度(试行)》的通知
办机关各处室、信息中心:
我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试行)》已经办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11月27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办依法履行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业监管职责过程中所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制裁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办政策法规处对执法处室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审核的措施。
第四条 执法处室依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或检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核,不得提请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第五条 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不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和有关情况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二)违法违规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或采取的监管措施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同意执法处室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执法处室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办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执法处室。
第十条 执法处室对政策法规处的法律审核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执法处室对政策法规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政策法规处复核;政策法规处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省政府法制办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二条 通过法制审核的案件,执法处室方可提请办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审议。
第十三条 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工作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由办主要负责人主持。办领导班子成员、执法处室、政策法规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及案件调查人员参加并提交相关材料。综合处(人事处)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经办主要负责人同意,可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组成人员实行案件回避制度。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请集体讨论:
(一)符合听证条件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的案件。
(三)相关处室提出集体讨论建议,且办分管领导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疑难复杂案件。
(四)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案件。
(五)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
(六)其他重大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原则上不作集体讨论。
第十七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属于我办管辖。
(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五)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理建议是否恰当。
(八)需要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案件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案件集体讨论按照听取汇报、提出询问、发表意见、研究讨论、形成决议的顺序进行。
第二十条 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或重大复杂案件的,由政策法规处并执法处室咨询省政府法制办意见后,提请下一次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案件集体讨论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和决议内容。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经参加会议成员签阅后归入案件档案。
第二十二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案件讨论人员的发言内容和讨论结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系内部材料,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摘抄。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经办主要负责人签批后,由执法处室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表示无异议后,由执法处室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全省推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公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在办机关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办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相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发生错案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