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214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2021-03002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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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发文日期:2020-04-23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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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214号建议的答复

欧琳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214号《关于完善政府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您反映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客观存在,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增强担保能力、防控风险也一直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工作之一。对您的建议,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并组织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综合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降费奖补等扶持政策中降低放大倍数要求的建议

近年来,我局会同省财政厅,用好用足中央及我省降费奖补政策,2018-2019年对扩大支小支农支新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成效明显的融资担保公司予以奖励,共计11163万元。目前,我局正在开展2020年融资担保公司新设、创新考评和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申报审核工作,对于新设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给予一次性注册资本金1%的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家),对申报融资创新考评规模排名前三的融资担保产品按融资规模的1‰给予奖励,按“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进行风险代偿补偿。这些扶持政策,旨在通过财政资金撬动融资担保公司服务准公共服务产品的规模作用,解决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目前,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平均放大倍数仅1.2倍左右,无法充分发挥融资担保资金的杠杆作用,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作用、引领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严重影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引起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因此,为充分发挥融资担保资金的使用效率,仍然将提升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作为降费奖补政策中的一个必要条件。根据我们对行业的了解,融资担保公司在通过努力后,应该是能达到要求的。

您站在扩大融资担保公司享受政策扶持覆盖面的角度考虑,担忧注册资本金较高的融资担保公司受放大倍数制约,难以获得奖补,无疑是出于对融资担保公司发展的忧心,这也是我们重点考虑的问题,我们也将认真研究。近期,我局将联合省财政厅出台的《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其中设置的放大倍数门槛将充分考虑到年中增资的融资担保机构的现实情况,根据其增资前的资本金状况进行核算,确保政策对增资扩股的担保公司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二、关于提高融资担保公司风险容忍度的建议

基于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公共属性,给与融资担保公司一定风险补偿,促进融资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是我们和您共同关注的重点。目前,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申请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机构合作指引(试行)》中第二十一条:“代偿率在1%-3%的,不做调整(按原约定比例20%进行分担);代偿率3%-5%的部分,按照原比例50%承担;代偿率超过5%的部分,甲方不再承担代偿补偿责任”,是根据合作机构的业务总体风险来调整代偿补偿金额。因此,我省的融资担保代偿率不超过5%的标准,是基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规定的限制,这也是出于对融资担保公司自身防控风险的考虑。去年,我省出台的《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64号)提出的“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省级及以上财政和再担保机构、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市县政府分别按照40%30%20%10%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近年来,我省融资担保行业风险意识和风控水平不断提高,行业总体担保代偿率由2017年的7.74%逐步降至2019年的2.58%2019年全省仅有8家公司的代偿率超过5%,绝大部分公司不会因为代偿率过高而无法享受相应的奖补政策。

今年以来,考虑到融资担保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出现较大的代偿风险,国家、省委省政府和相关部门都高度重视,我局一直积极呼吁、推动和收集省内融资担保公司情况,并争取相关补助政策。近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住宿餐饮行业应对疫情影响加快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017号)中提出“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代偿风险进行适当补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强化融资担保增信分险作用 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通知》(湘财金〔202013号)提出临时调整“4321”风险分担机制,将原由融资担保公司承担的代偿比例降低10%,降低的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实际上为融资担保公司消除了大部分需承担的风险。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一方面积极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沟通,适当调整比例分险的代偿率要求;另一方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在相关薪酬或绩效考核指标设定时适当提高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的风险容忍度。

三、关于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纳入到省再担保体系中的建议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创业担保未纳入融资担保的管理范畴。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是当前国家推动的一项重点保障性工作,此项工作主要是省人社厅按照国家要求在推动。

2017年,省人社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17108号),统一经办流程、严格资金管理、简化优化申请手续、推进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建立了我省统一规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体系。

下一步,省人社厅等相关部门将继续创新担保方式的积极探索:一是探索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用“信用”代替“担保”,切实降低担保基金的风险;二是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各部门之间合理有效、长期稳定的合作机制,通过人社、银行、财政三部门之间环环相扣的系统化审批流程,形成从申请到贴息全过程互相协作、互相监督的工作机制;三是探索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机制,在坚持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每年可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作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我们非常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为创业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目前,我省融资担保公司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性担保业务,没有区分是否具有创业属性,一律纳入再担保体系分险范围。对于您提出的“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纳入省再担保体系中,实现分险分担,增强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我局也将向上级反映并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探索将创业担保基金纳入我省再担保体系的可行性。

感谢您对融资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430

联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一处

人:王灿

联系电话:0731-82212039   13874992186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2),省政府办公厅(2),永州市人大常委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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