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6日|政策法规通:强化全面性,提升透明度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系列解读

湖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dfjrjgj.hunan.gov.cn 时间:2026-09-06 11:0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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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6日,星期日


七月廿五  丙午年  丙申月  癸未日

强化全面性,提升透明度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系列解读

为进一步推动全行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全面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2022年11月,原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产品信息披露主体义务,将产品的条款、费率、现金价值全表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进行全面披露,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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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览】

陕西的刘先生在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瑞众保险”)缴了13万余元的“储蓄型保险”,后来发现合同期满不返还本金,完全达不到他当初投保时预期的“储蓄返本+分红”目的,遂将瑞众保险告上法庭。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瑞众保险未尽说明义务,导致投保人储蓄目的落空,须返还差额保费8.6万余元。

从行业合规来看,储蓄型年金险必须区分“保障领取”与“储蓄返本”,不能用模糊表述让投保人产生“到期返本”的预期;即便产品条款约定现金价值归0,也不能免除销售环节的如实告知义务。此次判决明确,产品设计合规不等于销售行为合规,金融机构对关键利益、风险与现金价值变动的提示说明,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底线要求。

【政策解析】

《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外部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二是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目的,优化信息披露方式,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的全面性,顺应互联网技术应用的趋势,方便保险消费者快速获取产品关键有效的信息。三是以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为导向,强化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尽义务,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违规成本。

《办法》将所有人身保险都纳入信息披露范围,按险种类别划分,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设计类型划分,包括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按保险期间划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险。

在信息披露内容上,《办法》明确保险产品目录、条款、费率表都需要进行披露;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还需披露现金价值全表以及产品说明书。在流程上,《办法》考虑到了保险产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

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指出,增加费率表,有助于消费者提前了解不同年龄、不同期间的缴费情况,横向对比产品的缴费金额,有助于消费者选择性价比高的保险产品和规划长期保险资金配置。对于增加现金价值表的披露,宋占军表示,这有助于消费者提前了解产品退保领取的金额,全面了解不同时期退保的“损失”情况,尽可能避免消费者短期退保造成本金损失的不当购买决策。

【小贴士】

产品费率和产品现金价值作为产品的重要信息,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公开披露有利于消费者更全面地了解保险产品信息,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促使保险公司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消费者而言,应从持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或在保险机构办理有效职业登记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此外,要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条款,切勿“望文生义”“一勾到底”或是随意跟风购买,注意防范营销过程中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夸大保险责任、虚假宣传等风险。若发现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消费者应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及时向保险公司投诉,或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如果涉及要求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


整理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全国法规网、中国新闻网、环球网、《中国证券报》《北京商报》等

如需转载专栏内容,请注明来源:湖南省委金融办、快乐老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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